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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股份:弘业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22 查看全文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2年11月28日﹒南京

0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及有关事项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28日(星期一)14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2楼会议室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宏伟先生

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代表资格审查结果

三、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四、股东审议以下议案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1关于选举蒋海英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沈俊华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五、股东发言与提问

六、议案表决

七、宣布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出席会议董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十、会议结束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1:

关于选举蒋海英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蒋海英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蒋海英女士简历附后。

蒋海英女士:1982年4月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任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曾任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法官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法律部副经理、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曾兼任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蒋海英女士不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8日

2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2:

关于选举沈俊华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沈俊华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沈俊华女士简历附后。

沈俊华女士:1983年5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现任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法律部(公司律师事务部、招投标监督办公室)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助理,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专员办)办公室副经理级、经理级纪检监察员。

沈俊华女士不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28日

3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以以及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及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第二十七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4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第三十四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受六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下列职权: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超过200万元的资产核销事项;(十六)审议超过200万元的资产核销事项;(十七)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七)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5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审议通过。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提供的担保;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分之十的担保;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保。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凡不属于上述对外担保行为的,由董事会在职权范围内审议决定。凡不属于上述对外担保行为的,由董事会在职权范围内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百分之十。

低于百分之十。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6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的;(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第八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表决权。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时公开披露。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删除此条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果。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7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前修订后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限未满的;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战略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三)制定公司战略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和投资方案;投资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含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固定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产抵押、资产处置、资产资产投资等)、资产抵押、资产处置、资产核销、对外

核销、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对外(不含控股子公司)担保、财务资助、资金调动和使用、自用大宗物资(设财务资助、资金调动和使用、自用大宗物资(设备)备)及服务采购、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及服务采购、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务负责人、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事项和奖惩事项;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决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凋整、会计估计(十五)决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变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赞助事项;(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的其他职权。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战略与投资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并根据需要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设立战略与投资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的运作。召集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8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前修订后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资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资产处

产处置、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置、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权投资、(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董事会具有单项金融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董事会具有单项投

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权资权限;限;

(二)收购出售资产: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二)收购出售资产: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资产收购处置(出售、置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资产收购处置(出售、置换和换和清理)权限;清理)权限;

(三)资产抵押: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三)资产抵押: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资产抵押权限;经审计净资产30%的资产抵押权限;

(四)核销资产:董事会具有不超过200万元的资产(四)核销资产:董事会具有不超过200万元的资产核核销权限;销权限;

(五)对外担保:行使未达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标准的(五)对外担保:行使未达本章程第四十九条标准的对对外担保决策权限;外担保决策权限;

(六)关联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六)关联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行使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行使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七)其他低于上述标准但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七)财务资助: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董事会审议。规定行使财务资助决策权限。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委托理财”之外的其(八)对外捐赠: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他上述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的相关各项交经审计净利10%的对外捐赠权限。

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九)其他低于上述标准但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前述规定。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董事会审议。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进行“对外担保”、“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上述...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的相关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前述规定。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董事会秘书和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事会秘书和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为公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司高级管理人员。

9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管理人员。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第一百三十五条(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法律顾问,负责对公司重要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一名总法律顾问兼合规负责人,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法律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聘审核,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任或解聘。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直接对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总法律顾问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

调处理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建立、健全公司及所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组织、领导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防范规划,开展法律风

险评估、警示和整改;

(六)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七)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八)审批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要求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办理法律事务的申请;

(九)对公司的企业改制、改组、重大投融资方案等组织专门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对涉及公司重大权益的纠纷,作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的决定;

(十一)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总法律顾问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重大专题会议。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应当为总法律顾问行使其

职权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总法律

顾问在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工作,谨慎对待总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得无故干涉和阻挠总法律顾问的工作。

(后面的序号顺延)

10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实、准确、完整。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聘。

因部分条款序号修改后,其他条款序号以及条文中所引用的序号也相应作了修改另将《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中“经理”、“总经理”表述不一致的地方,统一修改为“总经理”。除此之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8日

1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4: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江苏证券监局和上海证券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交易所备案。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于10%。

材料。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江苏证券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会的,视为出席。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的,视为出席。

12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列席会议。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公开披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及时公开披露。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3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行累积投票制。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果;

明;(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明;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第四十八条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14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券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报》、《上海证券报》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8日

15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5:

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已连续5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审计工作需求,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聘请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或“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相关审计费用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其服务质量及2022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确定,预计总体费用较2021年度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一、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苏亚金诚成立于2013年12月2日,首席合伙人詹从才,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 159 号正太中心大厦 A座 14-16 层,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

截止2021年12月31日,苏亚金诚合伙人46人,注册会计师人数33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04人。

苏亚金诚2021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40910.87万元,审计业务收入

32763.3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0484.49万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

数32家,主要行业涵盖金融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审计收费总额7016.99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苏亚金诚具备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的审计经验。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0万元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万元

苏亚金诚采用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投资者保护能力。目前,苏亚金诚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5000万元,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

16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9-2021年度不存在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2022年存在因执业行为的民

事诉讼1例,目前还在审理中,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可能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苏亚金诚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未受到

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近三年0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0次、7名从业人员受到监督管理措施4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龚瑞明,2004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年开始在苏亚金诚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卢灿志,2015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苏亚金诚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拟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薛婉如,注册会计师,1999年7月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2010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从事质量复核工作;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项目质量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10家。

2.诚信记录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苏亚金诚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拟聘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审计费用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其服务质量及2022

17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确定,预计总体费用较2021年度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天衡已连续5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此期间天衡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工作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其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天衡已连续5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且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审计工作需求,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任苏亚金诚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公司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已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友好沟通,双方均已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更换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沟通做好后续相关配合工作。

三、拟聘请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提请董事会聘请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8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1.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与原审计机构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8日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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