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对本公司以及所属控股子公
司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实施独立、
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战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设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必须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直接向审计与风控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
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职责及权限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上级和
本级党委、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
(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保持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结构配备合理;
(四)运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五)支持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交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
(七)本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将出具的评价报告和相关资料,提交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江苏省内部审
计有关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内部管理领
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经审计认定的整改结果归入被审计人员档案。
第十六条被审计对象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
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提出申诉,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诉90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阅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
审计准则,遵循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一)明确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董事会批准
的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审计项目。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审计计划,报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阅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追加审计项目。
(二)做好审计准备和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内部审计机
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组成项目审计小组,明确项目小组组长。项目小组组长针对审计项目,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项目的具体方案,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的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四)搜集审计证据。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
审计工作具体要求,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同时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
(五)提出审计报告。项目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讨论,由项目小组组长写出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报告初稿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小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小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修改后的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审计报告经本公司董事长审定后签发,正式签发的审计报告应送达被审计对象。
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机构编号,使用“(公司)内部审计专用章”专印。
(六)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已办
结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事项及时归档,并按照规定加强管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
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或者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内部审计项目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第十九条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整改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并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整
改的第一责任人为被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整改结果书面告
知出具审计结果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将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单位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
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人力资
源、财务、法律合规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监督信息共享、监督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
员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内审机构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已有的审计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并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过程中利用内部审计成果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注明。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公司开展内部审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公司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省以及本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省以及本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弘业股份〔2020〕1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