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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集团:太极集团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9 查看全文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规范和完善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

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是基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发展规划、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资本结构、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订本规划的原则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和诉求,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

3.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坚持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5.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三、制定本规划的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盈利能力以及资金需

1求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拟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

报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2024年-2026年,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

展需求的前提下,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回报股东,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

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利润分配中,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当年实现盈利。

2.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对外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5.公司现金流为正值,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21.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

配利润的30%。

2.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对未来经

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分别考虑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总额、现金流状况、股本规模及扩张速度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下,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七)利润分配方案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

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3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可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电话、邮件、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附则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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