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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集团:公司已履行披露义务,未违规

九方智讯 05-14 18:09

5月13日有投资者向太极集团(600129)提问:涪陵国资委作为太极集团持股大于5%的大股东,旗下控股子公司参与太极集团中小股东投票表决决议,公司并未进行公告澄清说明,是否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该行为是否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请董秘回复,谢谢

5月14日公司回答表示:您好,感谢对公司的关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涪陵区国资委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召开及表决,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对议案审议进行了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包括:1.各项议案的审议情况;2.涉及重大事项,披露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3.涉及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公司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详细披露了回避的股东及股份数。相关内容敬请关注公司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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