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股东、实控人及下属子公司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内幕信息管理,防控内幕交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 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025 年 3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股东,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的企业;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能够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行为的企业。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明确各企业的内幕信
息管理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督促、协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配合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事项。公司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的职能部门为证券与投资部。
第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
管理规章制度,对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内幕信息的流转与保密、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责任督促公司按照上市地的监管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等作出规定。及时向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不得通过研报、投研材料、路演交流等渠道非法获取、传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本人填报的档案信息予以确认。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
策划、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应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内幕信息敏感期自相关重大事项形成初步意向之时起算。
第八条 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就涉及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依法披露。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知悉下列涉及公司的事项:
(一)上市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行为和资产处
置、要约收购等方案。
(三)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和债券发行方案。
(四)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经营和财务数据。
(五)上市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其他重大损失。
(七)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对上市公司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层人员作出重大调整。
(九)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对上市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分拆上市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上市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上市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高比例送转股份、回购股份。
(十三)对上市公司的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四)上市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调整。
(十五)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
息公开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
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的接收单位和个人。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前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知悉内幕信息的,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企业内部网站、或以内部讲
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将信息向外界泄露,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严禁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市场传闻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异常交易等情况,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督促、配合上市公司披露或澄清相关信息,必要时,应当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支持和配合上
市公司按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见附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由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并
可能产生内幕信息时,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重要信息,并在通知公司相关事项时将知情人档案一并抄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就涉及公司内幕信
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汇报、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
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参与各环节的相关人员应当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开展自查。发现存在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保存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据企业
内部职责分工,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相关人员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上市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公司制定的《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重庆太极(2022)3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