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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集团:太极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范围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化原则: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同地区上市公司及中

央企业标准,体现岗位价值与市场竞争力;

(二)绩效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挂钩,突出业绩贡献;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建立薪酬与考核、奖惩联动机制,实现权责对等;

(四)长期发展原则:统筹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薪酬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薪酬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依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提出薪酬调整建议;

(二)决定是否启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程序;

(三)拟定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方案;

(四)向董事会报告薪酬执行情况。

1第六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在讨论其个人薪酬时应回避。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批

准后执行,并向股东会说明。高级管理人员在讨论其个人薪酬时应回避。

第八条公司财务、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配合薪酬委员会开展薪酬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及薪酬总额应遵循

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委和国药集团的薪酬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并按要求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能力、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60%,且其最终发放金额应与公司整体业绩目标达成率紧密挂钩。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不参与绩效薪酬考核,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二条未在公司担任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三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公

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不再重复领取董事津贴。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并经绩效考核后发放。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所有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社会保险等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职时间及绩效情况结算薪酬,离任审计完成前不得发放

2剩余绩效薪酬。

第五章追索扣回机制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薪酬委员会应评估是否启动绩

效薪酬追索扣回程序: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三)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因财务报告错报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核定

相关人员的绩效薪酬,并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扣减、停止支付未发放绩效薪酬,或追回已发放部分。

第六章考核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薪酬委员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并综合考虑服

务国家战略、科技创新、风险管控、绿色发展等非财务指标,组织年度绩效考核,作为绩效薪酬发放和中长期激励授予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市场变化、通胀水平等因素,每年对薪酬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同时遵守证券监管和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信息披露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考核依据、实际支付情况、追索扣回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披露内容包括每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

从公司获得的税前薪酬总额、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中长期激励授予及行权情况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资委

和国药集团要求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均不得与《公司

3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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