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八届十五次董事会部分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关于提名徐立华先生、马思甜先生、戴茂余先生、王海
霖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钱伟琛先生、陈一红女士、
应志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需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的议案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根据本次董事会会议所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
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具
备履行董事、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我们认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关于选举第九届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与《关于选举第九届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调整董事、监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公司拟定的董事、监事津贴标准符合以上原则,方案合理,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据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伟琛
陈一红
应志芳
2023年5月18日
(此页无正文,仅为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伟琛
陈一红陈-红
应志芳
2023年5月18日
(此页无正文,仅为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伟琛钱伟徐
陈一红
应志芳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