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DENT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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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波导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党亦恒律师、邵志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2023年5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下同)等指定媒体的《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2023年5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的《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2023年5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的《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股东身份证明、受托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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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的公告;
8)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其他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合
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公司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23年5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已于2023年5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刊登了《宁波波导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召集人、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股
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公司于2023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按
照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于2023年6月9日14点00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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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3年6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9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2日。经本
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33,374,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6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名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1名自然人股东
本人出席,1名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共计4名,所持股份133,122,92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337%;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登记在股东名册。
(2)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名,所持股份252,0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股份7,428,528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0.9673%。其中现场出席3名,代表股份7,176,528股;通过网络投票7名,代表股份252,000股。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时,公司总经理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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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与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
则》等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进行计票、监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8、9、10、
11。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采用累积投票制的
议案:9、10、11。根据合并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以符合公司
章程规定的票数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汇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33,232,328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30%;反对股份142,600股,反对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0%;弃权股份0股,弃权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2.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33,232,328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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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99.8930%;反对股份142,600股,反对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70%;弃权股份0股,弃权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3.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33,232,328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30%;反对股份142,600股,反对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70%;弃权股份0股,弃权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4.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33,232,328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30%;反对股份142,600股,反对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0%;弃权股份0股,弃权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5.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33,232,328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30%;反对股份142,600股,反对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0%;弃权股份0股,弃权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85,92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0803%;142,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197%;0股弃权。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6.公司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33,198,128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674%;反对股份142,600股,反对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69%;弃权股份34,200股,弃权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51,72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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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6199%;142,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1.9196%;34,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605%。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7.公司关于调整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33,174,128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494%;反对股份200,800股,反对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6%;弃权股份0股,弃权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27.72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2969%;200,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2.703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8.公司关于调整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33,232,328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30%;反对股份142,600股,反对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0%;弃权股份0股,弃权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7,285,92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0803%;142,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1.9197%;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9.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9.1关于选举徐立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3,122,92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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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76,52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76%。
徐立华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2关于选举马思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3,122,92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76,52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76%。
马思甜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3关于选举戴茂余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3,122,92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76,52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76%。
戴茂余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4关于选举王海霖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3,122,933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76,533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77%。
王海霖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选举钱伟琛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3,122,93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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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99.8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76,531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77%。
钱伟琛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关于选举陈一红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3,122,92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76,52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76%。
陈一红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3关于选举应志芳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3,122,92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76,52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76%。
应志芳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1关于选举赵书钦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33,122,92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76,52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76%。
赵书钦当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11.2关于选举涂建兵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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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33,122,93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76,53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76%。
涂建兵当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列明事项相符,不存
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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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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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童哲党亦恒
邵志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