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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17-18F IFC Tower E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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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党亦恒、曹寅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据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17-18F IFC Tower E 180宁波市和济街 180 号 Heji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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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召集人、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所有提案的全部内容,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充分了解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信息,方便公司股东充分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已于2025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11月28日14时0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999号
公司二楼一号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徐立华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21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17-18F IFC Tower E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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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8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1883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50000000股的21.584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1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3553532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8.0714%。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9人,代表股份
263481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513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579人,代表股份3593706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7916%。其中现场出席10人,代表股份958892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785%;通过网络投票569人,代表股份263481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5130%。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17-18F IFC Tower E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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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没有出现新增议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署的议案的现场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1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57373269股,同意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7.2139%。反对3871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13%,弃权639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42686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87.4497%;反对3871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
的10.7721%;弃权639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7782%。
该议案获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17-18F IFC Tower E 180宁波市和济街 180 号 Heji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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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