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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导股份: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波导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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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党亦恒、曹寅参加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据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8月25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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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和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出席对象、表决时间和方式、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有关事项。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所有提案的内容,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9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 年9月11日14时 30分,本次股东会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 999号公司二楼一号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徐立华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4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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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1,542,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34,994,609股(注:截至2026年9月11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15,005,391股,上述股份数不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39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33,131,32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8.1132%。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428人,代表股份45,596,11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2036%。其中现场出席3人,代表股份7,184,92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9775%;通过网络投票425人,代表股份38,411,18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2261%。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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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已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各项议案的具体内容于2026年8月25日、9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没有出现新增议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参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会在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3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070,034 股,同意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361%。反对30,321,68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58%,弃权150,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123,63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3.1686%;反对 30,321,68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66.5005%;弃权150,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3309%。

该议案获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077,534股,同意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405%。反对30,321,08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55%,弃权143,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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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131,13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3.1851%;反对30,321,08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66.4992%;弃权143,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3157%。

该议案获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066,134股,同意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339%。反对30,332,48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821%,弃权143,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119,73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3.1601%;反对30,332,48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66.5242%;弃权143,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3157%。

该议案获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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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6年9月11日。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童哲

党亦恒

曹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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