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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杨树、王奔、崔传建、孙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4-13 00:00 查看全文

引 号bm56000001/2026-0000396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76042321000

名 称关于对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杨树、王奔、崔传建、孙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6〕3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杨树、王奔、崔传建、孙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杨树、王奔、崔传建、孙辉: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至2024年部分贸易业务会计核算不规范,未根据业务实质采用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导致公司2022年至2024年财务报告存在错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树、王奔,时任总经理王奔、崔传建,时任财务总监孙辉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杨树、王奔、崔传建、孙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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