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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07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46号

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

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史文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余瑞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2022年公司向关联方湖北鸿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鸿盛)提供工程施工服务,交易发生额4.91亿元,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进行补充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是关联担保未及时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020年12月,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湖北鸿盛申请的18.24亿元项目贷款提

供不超过9.95亿元差额补足承诺。2022年湖北鸿盛成为公司关联方后,公司未及时就与湖北鸿盛存续的关联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三是2022年年报部分数据披露不准确。由于统计口径问题,公

1司对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在建重大项目中部分项目收入成本和回

款、关联应收应付等披露虽未影响合并报表数据,但存在披露错误。

综上,公司关联方收购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权而形成关联交易、关联担保后,公司未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同时,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6.3.11条等有关规定。对于公司上述违规事项,我部已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涛、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作出监管措施决定。

根据《警示函》的认定,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总经理史文明、时任财务总监余瑞华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史文明、时任财务总监余瑞华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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