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号德成国贸中心 B座 26 层
邮编:430060电话:(86)027-88615675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5 德恒汉法意 DHWH039 号
致: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6月5日(星期四)召开。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公司于 2025年 4月 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布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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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
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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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董
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5日(星期四)10:00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花城大道 9 号武汉软件新城 1.1 期 A8 栋 A 座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5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6月5日上午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5日的
9:15-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洋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及临时提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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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计9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2345078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939%。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数为6人,代表
股份2025070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9926%,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为907人,代表股份
320007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01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
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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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单独持有15.82%股份的股东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2025年5月
21日提出临时提案《关于拟向参股公司湖南信东提供展期借款的议案》并书面
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德恒律师认为,股东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符合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提案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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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270266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659%;反对1064985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13%;弃权115530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8%。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5405260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747%;反对1064985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1709%;弃权115530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250186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803%;反对1078805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02%;弃权121790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42256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729%;反对982975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16%;弃权125550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5%。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
同意5477250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678%;反对982975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4.9257%;弃权125550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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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173906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50%;反对1174925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01%;弃权101950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176406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57%;反对1171195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42%;弃权103180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860016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165%;反对1574419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37%;弃权16347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05846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12%;反对1226349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94%;弃权18587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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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55576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447%;反对1727679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72%;弃权67527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1%。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
同意4790570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411%;反对1727679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6.2334%;弃权67527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代表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为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82069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370%;反对1405639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39%;弃权63074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1%。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
同意5117063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87%;反对1405639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1.3435%;弃权63074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代表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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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241990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956%;反对1311969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212%;弃权31817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2%。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
同意5241990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956%;反对1311969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9.9212%;弃权31817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长2024年绩效年薪兑付和任期激励预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86555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561%;反对1441899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86%;弃权22327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
同意5121550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668%;反对1441899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1.8941%;弃权22327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34036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14%;反对10980856股,占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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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25%;弃权118660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1%。
(十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44156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960%;反对1720699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74%;弃权85927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向参股公司湖南信东提供展期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02916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259%;反对1374629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17%;弃权73237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4%。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
同意5137910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152%;反对1374629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8726%;弃权73237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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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