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WUHANEASTLAKEHI-TECHGROUPCO. LTD.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年月日发布年月日施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本文件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影印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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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第十条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
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室、院、各级管理主体根据各相关规定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以及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出申请的各部室、院、各级管理主体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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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若出现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各部室、院、各级管理主
体应向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及时披露审批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免于披露或者免于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的事项,仍应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按规定登记归档。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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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长为本制度的首要责任人。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室、院、各级管理主体负责人为本部室、院、本级管理
主体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管理和报告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室、院、各级管理主体发生本制度事项而未报告的,造
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均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2016年8月26日发布)自新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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