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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公告编号:临2025-05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公司监事会取消后,监事长肖羿先生、监事许文女士、职工监事董彬女士

在第十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截至公告日,肖羿先生、许文女士、董彬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继续履职,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一直以来,监事会全体成员秉持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为公司健康发展贡献了力量,公司对监事会全体成员表示衷心感谢!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相关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为持续符合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于本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相应废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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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删除《公司章程》第八章“监事会”的内容;

3.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4.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如下:

原章程拟修改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

第二条公司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

第二条公司营业执照号为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91420100300010462Q。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300010462Q。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

英 文 名 称 : WUHAN EAST LAKE HIGH股份有限公司

TECHNOLOGY GROUP CO.,LTD.英 文 名 称 : WUHAN EAST LAKE HIGH

集团名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

TECHNOLOGY GROUP CO.,LTD.司

集团简称:东湖高新集团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代表公司

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承担责任。

任。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公

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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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总法律顾问等。计师(即财务负责人,下同)、总法律顾问等。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当具有同等权利。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划的除外。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经股东大会审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经股东大会

议通过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在满足审议通过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在转股条件后,因转股导致公司注册资本、股满足转股条件后,因转股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由董事会根据转股情况对公本、股本发生变动的,由董事会根据转股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数等有关

情况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

条款进行修改,并由董事会及其委派人员办本数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由董事会及理工商变更登记;

其委派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规定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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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大会决议。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会会议决议。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销;其中属于第(三)项情形的,用于收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转让。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应的表决权;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或者质询;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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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簿、会计凭证;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有关信息或者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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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院提起诉讼。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提起诉讼。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股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退股;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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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担的其他义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

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当遵守下列规定: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担赔偿责任。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合法权益;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件;

益。(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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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酬事项;

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决算方案;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决议;(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修改本章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作出决议;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项;

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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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划;

30%的事项;(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上述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事项。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上述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规定。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下列财务资助交易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下列财务资助交易事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情形。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规定。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按时召集股东会。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9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公告编号:临2025-056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得低于10%。

例不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交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外。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表决并作出决议。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通知各股东。东。

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时,在股权登记日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日。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日;(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程序。

10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公告编号:临2025-056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权。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书。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的类别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的指示等;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议。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或者列席的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年。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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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决议通过: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亏损方案;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酬和支付方法;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五)公司年度报告;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三)本章程的修改;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资产30%的;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股权激励计划;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五)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的(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任何担保事项;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的任

(七)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何担保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七)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他事项。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第九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本届董事会提名;(一)本届董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股东提名。东提名。

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对被提名

(一)本届监事会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确定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名单。

股东提名。

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确定董事候选人名单。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确定监事候选人名单。

12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公告编号:临2025-056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第九十六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务。

第五章公司党委

第九十八条公司党组织机构设置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党组织机构设置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一)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

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准,设立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建立党的各委,建立党的各级组织。公司党委和公司级组织。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命产生。(二)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

(二)公司设立党群工作部门和纪检工作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

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

第九十九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

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依法行使职权;(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责,自觉接受上级监察机构监督,严明政党向基层延伸;

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能力;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政治权利,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之日起未逾2年;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之日起未逾3年;

13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公告编号:临2025-056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偿;(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罚,期限未满的;(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罚,期限未满的;

其他内容。(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他内容。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第一百一十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解除其职务。

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易;(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进行交易;

同类的业务;(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有;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有;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偿责任。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14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公告编号:临2025-056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况。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期届满后,继续承担其他忠实义务应不少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于两年。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继续承担其他忠实义务应不少于两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大会负责。负责。

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涉及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

使用等事项,董事会根据党委研究讨论意见作出决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时,党组

15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公告编号:临2025-056

织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

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提名委员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党组织对拟任人

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立副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报告工作;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三)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损方案;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案;

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项;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和公司内部管(九)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和公司内部管理

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重大收入分配事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重大收入分配事项,项,包含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员工薪酬绩包含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员工薪酬绩效管理效管理机制等;机制等;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项和奖惩事项;奖惩事项;

(十一)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十一)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

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奖惩事项;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十三)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查总经理的工作;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十七)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和提议撤换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撤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16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公告编号:临2025-056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十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证券;

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但需在事后及时向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但需在事后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即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

(九)、(十一)、(十二)、(十三)和(十

四)款;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前以书面、电子邮件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第一百二十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会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事会会议。

五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17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公告编号:临2025-056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18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公告编号:临2025-056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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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内控委员会等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内控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

与考核委员会由两名独立董事和一名董事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组成,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应当过半数。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出建议,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出建议,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案,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会提出建议;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员的人选,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的人选;

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包括对被提名人任职资

(四)研究和审查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就提名

考核标准、薪酬政策及方案,根据岗位职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聘任或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等;

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五)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五)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度绩效考评并提出建议;会提出建议: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监督;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七)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草案;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20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公告编号:临2025-056

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内控委员会成员由

两名独立董事和一名董事组成,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内控咨询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三)监督公司风险控制管理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四)评估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解聘。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公司设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为公司高级管理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管理人员。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和第一百零七条(四)~(六)关于勤勉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第一百五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第一百六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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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删除】第八章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第一百六十七条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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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进行。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证券日报》上公告。日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应的分割。的分割。

23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公告编号:临2025-056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日报》上公告。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报》、《证券日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的担保。

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24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公告编号:临2025-056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者被撤销;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解散公司。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第二百零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

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本章程而存续。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过。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日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权。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院申请宣告破产。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25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公告编号:临2025-056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第二百零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记。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第二百零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履行清算义务。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条零六条释义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虽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以外”、内”都含本数;“不足”、“以外”、“低于”、“低于”、“多于”不含本数。“多于”不含本数。

三、其他事项说明

除前述修订和调整外,原《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等,不再进行逐条列示。本次《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就上述相关事项办理变更登记、备案以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意见对修订版《公司章程》进行必要文字调整等相关手续。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6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公告编号:临2025-056(www.sse.com.cn)上述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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