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WUHANEASTLAKEHI-TECHGROUPCO.LTD.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6年月日修订2026年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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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或
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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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必要时还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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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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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在制度中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并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三)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50%的;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一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本文件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影印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遵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履行资金
使用审批手续,逐级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
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本文件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影印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二)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本文件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影印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结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本文件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影印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董事会的决议负责组织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定期听取相关(单位)部门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三)定期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相关业务管理(单位)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部门负责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根据实际用款需求发起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募集资金使用审批表》中需明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款单位、请款金额、资金用途等关键信息。
《募集资金使用审批表》应当经项目实施(单位)部门、业务管理(单位)
部门、财务部门、风控法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报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公司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应当严格
把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按季度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司总经本文件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影印9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理、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还须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项目终止实施;
(二)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三)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四)项目工程质量不符要求;
(五)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根据《募集资金使用审批表》的审批意
见办理募集资金的拨付手续,以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并至少每半年度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一次募集资金当期及累计支出情况。
第二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应当组
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完成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以及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等报告公司总经理。
第五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由董事会
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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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相关变更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还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三十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
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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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第六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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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七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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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版)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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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审批表
经办申请申请部门/申请日期人分子公司项目名称募集资金使用说明
序号收款方金额(元)合同用途备注
合计金额(元)
申请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业务板块财务负责人:
业务板块负责人: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集团风控法务部: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集团分管业务副总:
集团分管财务副总:
集团总经理:
集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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