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WUHANEASTLAKEHI-TECHGROUPCO.LTD.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XX 月 XX 日发布 2025 年 XX 月 XX 日施行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活动的监控和管理,符合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确保投资管理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参与
管理的基金的投资管理。公司各二级管理主体在此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各二级管理主体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条投资定义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是指以现金、实物资产、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可支配资源,通过设立基金、设立公司(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收购兼并(含并购资产)、合资合作、增资或购买股权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四条严禁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严禁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投资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
(二)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
(三)投资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利负担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
(四)产能严重过剩产业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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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禁止的投资行为。
公司参与的基金所禁止投资的项目类型在基金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五条投资原则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控股股东对公司投资的相关要求;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方向;
(四)原则上不得从事炒作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机
活动(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股票投资及配合资本运作需要的金融产品投资除外)以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募资能力相适应;
(六)投资项目全投资综合收益率(税后)不低于6%。因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重点培育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但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行业平均水平;
(七)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并符合内外部投资决策流程要求。
第六条投资项目分类
投资项目划分为并购类投资项目、非并购类投资项目、基金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并购类投资项目是指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
实际控制的企业,通过运用自身可控制的现金、实物、公司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源,一次性或分期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本文件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影印2投资管理办法目的在于最终获取目标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基金投资项目是指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参股的基金对外开展投资的经济行为。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为非并购类投资项目。
第七条投资决策程序及授权
投资项目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过立项、初审、决策,符合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条件的应提交董事会表决、股东会决策。
公司对于基金项目的投资以及退出决策采用分级授权的管理体系,对单个基金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内(含)的基金投资项目,公司授权我方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总办会决策委派)行使表决权,我方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依据本办法投资原则及禁止投资行为的要求,按照基金内部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投资决策。对单个基金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基金投资项目,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上报公司进行投资决策。
由二级管理主体主导的非并购类投资项目授权给二级管理主体
自行立项,立项规则以各二级管理主体投资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章投资机构设置
第八条立项评审机构
公司立项评审机构包括非并购类投资立项委员会、并购立项委员会,拥有对项目立项是否通过的决定权。
第九条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机构包括初审评审机构、党委会、总办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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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初审评审机构包括非并购类投资初审委员会、并购初审委员会,拥有对项目初审是否通过的决定权。
单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应提交公司党委
会前置研究、总办会审议决策;单项目投资额未达到3000万元的投
资项目应提交总办会审议决策。(基金投资项目除外)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对超过党委会、总办会决策权限
的拟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最终投资决策,即单项投资额或就同一标的在12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以上30%以内的拟对外投资项目。
股东会是公司内部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对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拟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最终决策,即单项投资额或就同一标的在12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拟对外投资项目。
第十条投资发起单位发起投资项目的公司职能部门或二级管理主体作为投资发起单位,负责投资项目的收集、筛选、尽调、沟通、谈判、签约等工作。
须按公司相关规定推动完成项目投资决策流程,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投后管理单位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明确投后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若有需要,可成立投后管理小组,负责逐步建设投后管理单位。如未成立投后管理小组且公司未指定投后管理单位,则投资项目发起单位即为投后管理单位。因相关规定变更须将本文件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影印4投资管理办法投后管理工作移交给其他投后管理单位时,须进行书面移交,包括资料、工作交底等。非经公司允许,各投后管理单位不得移交投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
战略投资部作为公司投资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投资活动的统筹、组织、监督、服务职责,具体如下:
(一)负责制定公司投资战略,牵头组织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负责制定完善公司投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指导公司各二级管理主体制定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三)指导投资发起单位编制投资项目《立项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负责公司及各二级管理主体投资项目投后管理的监督,并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及应对措施,并牵头开展公司投资项目的投后评价工作;
(五)负责公司及各二级管理主体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并将全投资流程的过程文件、合同协议以及投后资料收集完整(原件由投后管理单位移交各级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归档管理);
(六)负责公司投资项目保密工作的统筹与监督;
(七)负责统筹组织公司投资项目产权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承担投资活动的监督、服务职责,具体如下:
(一)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财务尽职调查成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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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控法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合
法合规性、尽调过程的完整性和充分性进行监督,负责对项目投资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对各投后管理主体的投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针对投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进行提示并提出风控建议。
(三)内控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内部监督审计。各职能
部门配合内控审计部进行联合审计。如有需要,在必要时组织外部审计机构对相关项目进行审计。
(四)运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内的专业支持与配合工作。
(五)在投资项目出现重大风险时,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第三章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编制目的
为保证公司各二级管理主体在资金投入需求量、资金筹措、资
金分配等方面有计划、有措施地协调运作,以达到合理、稳妥地控制投资的目的,公司各二级管理主体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编制依据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依据为:
(一)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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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下达的指令性及指导性计划;
(三)公司上年度综合计划完成情况分析;
(四)公司各二级管理主体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计划内容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说明;
(二)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三)投资方向;
(四)拟投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概况、投资额、建设内容(如有)、合作方概况、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投资风险、年度计划完成投资和实施进度等);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七条计划报送与审批公司各二级管理主体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投资
计划并提交战略投资部。战略投资部作为投资计划的主管部门,汇总各二级管理主体年度投资计划后,编制、完善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考核纳入公司考核体系。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投前管理
(一)投资项目在取得公司立项评审机构同意立项的审批意见后,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公司初审评审机构负责对投资项目尽调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项目可行性、交易方案、项目
本文件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影印7投资管理办法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全面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最终有权决策机构决策同意后,方可实质性实施投资项目。基金投资管理应参照建立相应的投决规则并遵照执行;
(二)股权收购、股权增资及重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中介机构
对收购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投资项目涉及非现金类资产出资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法律尽职调查;
(四)股权收购、股权增资、重组及非现金资产出资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应按规定履行国资评估备案程序。
(五)根据公司决策意见,投资发起单位发起投资类专用审批
流程、合同审批流程,流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新设、收购、增资等,流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投资类业务的协议、合同、章程等。
第十九条投后管理针对公司实际控制并主导经营的投资项目,公司将依照《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定期对被投公司进行经营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现金流等,全力保障投资项目实现预期投资目标。
针对公司不实际控制但参与经营的投资项目,委派人员应在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公司汇报项目的经营情况以及本人的履职情况等。
针对公司不实际控制且不参与经营的投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管理的人员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个月内,按要求向公司提交其负责的项目季度跟踪报告;应在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按要求向公司提交其负责的项目年度跟踪报告。
本文件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影印8投资管理办法各投后管理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将已投项目
的投后管理落实到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委派股东代表、董事、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账户共管、定期不
定期对被投企业进行回访、工作交底等。具体内容为:
(一)落实股权投资项目相关协议的履行,对于未按协议约定
落实的事项,应及时向战略投资部汇报其落实情况,根据需要提交专项报告,直至约定事项落实;若投资协议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须重新提交合同审批系统审批;若涉及较大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二)委派人员履行在被投企业担任董事或其他职务的有关职责;
(三)跟踪被投企业经营情况,定期取得企业财务报表、生产
经营、工商变更相关资料等,财务报表具体要求如下:
年度财务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月31日前,企业年报电子版和纸质版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方公章,下同);
季度财务报告:在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复印件;
如需被投资企业补充提供其他财务资料的,项目投资负责人应协助取得相关补充资料;
(四)参加企业重要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上市工作项
目协调会以及《投资协议》中规定公司拥有知情权的相关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公司指定的相关人员代表公司参加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作为董事参加董事会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公司申请并取得书面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拟参会人员应本文件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影印9投资管理办法在会前获得会议材料,并在参会前提交议案预审申请。如须公司签署股东会、合伙人会议、董事会相关决议的,被授权人或董事按公司投资专用审批流程办理;如相关会议决议内容与会前议案预审意
见不一致的,且对会议决议内容有实质性影响或对公司利益有影响的,被授权人应重新提交审批申请,并就决议内容提交书面说明;
(五)根据公司决策意见,投后管理单位发起投资类专用审批
流程、合同审批流程,流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减资、转让、重组、注销等,流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投资类业务的协议、合同、章程、参控股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等。
(六)揭示股权投资项目投后管理风险,如项目经营情况出现异常,或发生其他重大、紧急事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专项报告;
(七)公司要求的其他职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条线对公司各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可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资的企业进行走访,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如发现投资的企业经营异常,可申请对企业进行详细尽调,并向公司经营层汇报尽调情况,研讨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投资后评价
公司决定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评价工作时,由战略投资部牵头,联合公司职能部门、二级管理主体等开展投资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退出
对外转让或注销投资项目,须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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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变更终止
第二十二条较大变更投资项目较大变更是指经决策批准的投资项目在启动实施前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导致项目主要情况与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决策意见发生较大变更的事项,如项目投资模式、合作模式、成本控制、投资金额等方面变化及其导致的投资收益不利变化。
较大变更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投资资金及来源构成发生重大不利调整的。
(二)预计投资额超出经批准金额10%以上的。
(三)投资项目实施前全投资综合收益率(税后)预期低于变更前公司决策目标的。
(四)合资、合作对象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五)合资、合作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或股权比例调整足以对公司控制产生影响的情形等。
(六)其他重大不利变更情形。
第二十三条变更程序
投资项目实施周期较长的,项目实施期间为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所进行的阶段性策略调整,且未触发较大变更情形的投资变更,由原申报二级管理主体或部门充分论证和决策;触发较大变更情形的,原则上应重新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具体以相关规定为准。
已决策批准的项目,自投资决策批准之日(以决策纪要文件载明时间为准)起1年内未实际实施的,如需重新启动项目,原则上本文件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影印11投资管理办法视为客观情形已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投资终止
本条所称投资项目终止,是指投资项目经公司决策后,具体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未按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实施或实施完毕,我方决定终止推进或提前退出项目的情形。包括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市场条件恶化、主要合作方严重违约、法律
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等,继续投资可能造成较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终止程序
投资项目拟终止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投资发起单位须详细分析和说明项目实施现状、终止原因和条件、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和经济损失、拟采取解决方案和风险防控方案等。未签订协议的,须报公司战略投资部备案;已签订协议但尚未具体实施的,须提交公司总办会决策;公司决策后已实施的,须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决策。经决策同意项目终止的,投资发起单位应负责组织处理好善后事宜。
项目终止的,仍按原决策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情况作为后评价依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人员责任追究
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追究相本文件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影印12投资管理办法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中介机构责任追究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包括编制和复核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为公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外部专家责任追究
参与投资项目咨询的外部专家丧失独立性,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照协议约定追究相关责任,并且不得再聘请其进行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度《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东湖高新字〔2024〕102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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