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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凯胶片: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07 查看全文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1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

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由三名或以上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2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

公司审计部,由部门经理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

3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

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

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4(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

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

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5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并可根据需

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

6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上市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须及时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

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

7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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