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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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3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6
1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兰台意字(2023)第855号
致: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成宪律师、马逊律师见证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事项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评价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前提,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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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3年3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 年 3 月 4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发布了《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
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21日13点45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洪泽先生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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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及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0688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292%。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四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4法律意见书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1.《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会议选举王洪泽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280472816票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1%。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696373票,占参加表决的5%以下股东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71%。
(2)会议选举路建波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280472816票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1%。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696373票,占参加表决的5%以下股东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71%。
(3)会议选举张永光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280472816票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1%。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696373票,占参加表决的5%以下股东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71%。
(4)会议选举李保民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280472816票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1%。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696373票,占参加表决的5%以下股东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71%。
(5)会议选举宋文胜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280472816票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1%。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696373票,占参加表决的5%以下股东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71%。
(6)会议选举谢敏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280477716票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8%。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701273票,占参加表决的5%以下股东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47%。
2.《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会议选举张双才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280472816票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1%。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696373票,占参加表决的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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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股东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71%。
(2)会议选举曹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280477716票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8%。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701273票,占参加表决的5%以下股东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47%。
(3)会议选举文新祥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280472816票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1%。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696373票,占参加表决的5%以下股东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71%。
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会议选举徐志会先生为公司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280472816
票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1%。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696373票,占参加表决的5%以下股东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71%。
(2)会议选举汪玉婷女士为公司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280477716
票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8%。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701273票,占参加表决的5%以下股东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47%。
4.《关于将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805225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8%;反对166015股,弃权0股。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7746072股,占参加表决的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52%;反对166015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全部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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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强经办律师:王成宪马逊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