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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凯胶片: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1-29 查看全文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B座29层

电话:(8610)52287799传真:(8610)58220039邮编:100028

网址:www.lantai.cn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兰台意字(2025)第16414号

致: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韶静律师、王硕律师见证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事项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评价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前提,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2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5年1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11月1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发布了《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方式、召开

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14时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3.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果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及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6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6234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097%。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1.《关于公司2026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4法律意见书

(%)(%)(%)

A股(含恢复表

250592172.456493420027.0115184000.5321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250592172.456493420027.0115184000.5321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50592172.456493420027.0115184000.5321

2.《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服务相关业务的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含恢复表

250062172.303193550027.0491224000.6478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250062172.303193550027.0491224000.6478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50062172.303193550027.0491224000.64783.《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集团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含恢复表

250742172.499893470027.0260164000.4742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250742172.499893470027.0260164000.4742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50742172.499893470027.0260164000.47424.《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含恢复表

25525971499.61939587500.3741165000.0066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25525971499.61939587500.3741165000.006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48327171.801595875027.7213165000.47725.《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含恢复表

25525971499.61939587500.3741165000.0066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25525971499.61939587500.3741165000.006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6法律意见书

248327171.801595875027.7213165000.4772

上述议案无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前

述1-3项议案为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为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5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杨强周韶静王硕

2025年11月28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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