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PARTNERS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88号
卓尔国际中心20-21楼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得伟君尚律字第6967号
致: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5月22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
1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9日10:00时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武汉保利广场4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鞠玲女士主持会议。公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表170人,代表股份6864242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634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10人,代表股份6724028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947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60人,代表股份140213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870%。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
2结果如下:
提案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5167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9%;
反对8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8%;弃权
36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
提案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516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9%;
反对89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8%;弃权
36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
提案3《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5167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9%;
反对8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8%;弃权
36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
提案4《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805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1%;
反对159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7%;弃权
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89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01%;反对159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282%;弃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3提案5《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956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1%;
反对8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8%;弃权
5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1%。
提案6《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953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7%;
反对8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3%;弃权
5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0%。
提案7《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691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64%;
反对8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3%;弃权
6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944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93%;反对8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4%;弃权6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3%。
提案8《2025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518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3%;
反对15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1%;弃权
3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同意127606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86%;反对15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090%;弃权3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4%。
提案9《2025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5124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7%;
反对8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3%;弃权
4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0%。
提案10《关于变更公司全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551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0%;
反对8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9%;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599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51%;反对8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23%;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
其中,议案8、10属特别决议议案;议案4、7、8、10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7涉及回避表决,公司关联股东湖北联投城市运营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委托代理人回避了上述提案的表决,并未接受其他股东对上述提案的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四、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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