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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股份:浪莎股份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上网)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2-24 查看全文

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议程、议案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贵司已于2022年12月6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

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

//www.sse.com.cn 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经审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1《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3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15896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25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公司关联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149.5355万股回避表决,以51589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批准了《关于补充预计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关联股东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2(此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许乐商赞赞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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