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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旅:中青旅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中青旅 --%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年8月2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帮助投资者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有效的沟通渠道,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信任,构建和维护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和公司相关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1/6(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承担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经营运作、发展战略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落

实和实施,同时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进行全面培训。

第六条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具体执行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

第八条合格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础,公司应当严格执行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继续做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

2/6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与投资者的沟通

第十条在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避免引发信息泄密或相关内幕交易行为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就以下方面的内容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做好投资者的沟通工作。沟通交流的

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一)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二)加强公司网站建设,开辟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及时更新有关信息,为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建立最为方便、快捷的通道;

(三)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

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四)在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应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在公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为各方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五)在合适的条件下,邀请投资者、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等参观访问公司,促进证券市场相关人士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深入了解。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

3/6息;

(六)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

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七)董事会认为可行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4/6第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作为一项双向的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还应注意获取来

自投资者及研究机构的调研报告等反馈信息,经过汇总整理定期、不定期向公司高管层反馈。

第十九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5/6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

第二十二条证券监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等证券监

督、指导部门,公司应当与证券监管部门保持经常地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并自觉接受、配合监管部门对本公司实施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遇到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对有关政策法规把握不准时,公司证券部应当积极主动地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请示、汇报及沟通。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积

极与其他上市公司交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经验,并与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不断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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