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的以下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根据上述授权,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本次可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上市的相关事宜,并将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
表办理具体事项。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公司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
协议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办理上述事宜手续,是为了规范本次募
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2022年9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十届十四次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