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文件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2023年度全体独立董事张
小燕、崔大桥、蒋春黔、李钟华、曹先军、胡国荣、薛冬峰出具的
独立性自查报告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张小燕、崔大桥、蒋春黔、李钟华、曹先军、胡国荣、薛冬峰的任职经历以及查阅本人签署的《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报告》上述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
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