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规模与业绩相符,同时参考外部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1-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的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方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及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及考核方案,并进行考核。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提名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
关部门负责协助和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八条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具体标
准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市场薪酬水平以及公司实际
情况确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调研费等)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
-2-薪酬按照所担任管理职务的薪酬标准执行;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
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薪酬。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向非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按月发放。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以及奖励薪
酬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基本薪酬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
承担的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三)绩效薪酬是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主要任务及个人重
点工作而取得的绩效奖励,按年考核发放;
(四)奖励薪酬是高级管理人员在效益提升、出口创汇、资
本运作、重大项目争取及建设、重要荣誉争创等方面作出重大成
绩或突出贡献的奖励收入,按年考核发放。
第十条公司视经营状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另行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专项激励和奖励。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3-(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
任一情形,公司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随着公司经
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地区、同行业薪酬水平;
-4-(二)公司经营状况;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架构调整;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