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持续完善和健全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分红决策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是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
低于百分之十、未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不能满足公司经营发展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当本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决策和执行
(一)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按照本章程所规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
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须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与相关决策机制
根据公司状况、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可对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
公司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
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过详细论证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本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董事会就调整或变更本规划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