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3证券简称:金发科技公告编号:2025-097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额度调剂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被担保人名称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0.00万元
担保对象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108320.70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不适用:_________被担保人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7078.90万元
担保对象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440163.54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不适用:_________被担保人名称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58314.49万元
担保对象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465029.53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PT KINGFA SCI AND TECH被担保人名称
INDONESIA担保对象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3539.45万元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0.00万元
1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无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2322000.00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129.27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0%
□担保余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特别风险提示净资产5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情况下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其他风险提示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6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等事宜,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
同日,公司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银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美元1000.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折合人民币7078.90万元。公司向恒生银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美元1000.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折合人民币7078.90万元。前述为辽宁金发、宁波金发在恒生银行之授信提供的担保,与此前公司分别为辽宁金发、宁波
2金发在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恒生银行广州分行”)之授信提供的最高额担保额度为美元4000.00万元、美元8000.0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披露的《金发科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共用担保额度,公司为前述两家子公司在恒生银行及恒生银行广州分行之授信提供的最高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美元9000.00万元。
同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21464.41万元),实际新增担保金额28535.59万元;同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3700.00万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1000.00万元),实际新增担保金额22700.00万元。
同日,公司全资子公司 HONGKONG KINGFA DEVELOPMENT CO.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金发”)向 PT BANK HSBC INDONESIA(以下简称“汇丰银行”)出具了《担保书》,为 PT KINGFA SCI AND TECH INDONESIA(以下简称“印尼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美元
500.00万元,折合人民币3539.45万元。
上述外币按2025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广东金发、宁波金发、印尼金发均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5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结算等业务或向供应商等申请应付账款结算等业务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为广东金发提供担保额度35亿元,公司为辽宁金发提供担保额度95亿元,公司为宁波金发提供担保额度82亿元。此外,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预计担保额度,可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3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子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担保额度调剂,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
或其指定授权的管理层代理人在不超过232.20亿元的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最高担保额,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
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本次调剂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为印尼金发提供担保额度,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或授权期间新设立或新纳入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已调整为97800.0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6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额度调剂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辽宁金发提供的担保额度已调整为926500.0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额度调剂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进行如下调剂:
单位:人民币万元本次调剂截至目前尚未使用本次调剂前担本次调剂被担保方后担保额担保余额担保额度保额度金额
度(含本次)(含本次)
1.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
印尼金发-10000.0010000.003539.456460.55其他控股子公司或授
权期间新设立或新纳97800.00-10000.0087800.00-87800.00入的控股子公司
2.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广东金发350000.00-350000.00138320.70211679.30
辽宁金发926500.00-926500.00447242.44479257.56
宁波金发820000.00-820000.00523344.02296655.98注:上述被担保方印尼金发的担保方为香港金发,被担保方“其他控股子公司或授权期间新设立或新纳入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方为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其他被担保方的担
4保方均为金发科技。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被担保人名称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直接持有广东金发的股权比例为100%。
法定代表人陈平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2077867032A成立时间2013年9月3日注册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德龙大道28号注册资本35506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塑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
学品)、日用机械、金属制品新材料及产品的开发、研究、
加工、制造、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废旧塑料回收及利用;
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木门窗、楼梯制造;地板制造;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室内装饰、设计;模具制造;非织造布的制造及销售;卫生材料及卫生用品制造
及销售;医疗器械制造及进出口业务;医用口罩、日用口
罩(非医用)制造及销售;劳动防护用品制造及销售;房地经营范围
产投资;物业管理;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国内商品贸易(属
国家专营、专控、专卖、限制类、禁止类的商品除外);自
营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批发业;零售业;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仓储业
(不含危险化学品仓储);专业化设计活动;工程设计活动;
建筑安装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2025年9月30日/20252024年12月31日
项目
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674649.84627433.4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491946.00443800.05
资产净额182703.84183633.35
营业收入321977.83407082.19
净利润-929.50-1804.00
2、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被担保人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
公司对辽宁金发直接持股28.5580%;公司持有控股子公
司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金发”)
33.0579%股权,公司对盘锦金发的表决权比例为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96.6942%;盘锦金发对辽宁金发持股44.0992%,辽宁宝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辽宁
金发分别持股22.7857%、4.5571%。
法定代表人吴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0MA106PLY18成立时间2020年1月20日注册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注册资本658308.6963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塑料制品制造;
经营范围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2025年9月30日/20252024年12月31日
项目
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1295867.221366010.42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1012115.84984889.49
资产净额283751.38381120.92
营业收入557673.66762882.88
净利润-96061.11-149536.68
3、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被担保人名称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
公司对宁波金发直接持股80.44%,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宁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波银商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宁波万华石化投资有限公司间
接持股19.56%,合计持有宁波金发的股权比例为100%。
法定代表人陈年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736586519成立时间2011年4月21日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宏源路168号
注册资本343145.5378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
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
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石油制品销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线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经营范围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
2025年9月30日/20252024年12月31日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项目
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7资产总额929043.65975674.63
负债总额806343.04796290.33
资产净额122700.61179384.29
营业收入577899.66657581.68
净利润-56683.68-49853.47
4、PT KINGFA SCI AND TECH INDONESIA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名称 PT KINGFA SCI AND TECH INDONESIA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
公司对印尼金发直接持股70%,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金发间接持30%合计持有印尼金发的股权比例为100%。
法定代表人柏金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07240086022成立时间2024年6月14日注册地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西爪哇省勿加泗注册资本5800100万印尼卢比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制造、贸易塑料粒子
2025年9月30日/20252024年12月31日
项目
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3718.61529.08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1506.5575.72
资产净额2212.06453.36
营业收入592.64-
净利润-320.56-39.26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8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25年12月16日,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广东金
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支)行
债务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的主合同
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5年10月23日至2028年4月16日期间签
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30000.00万元;*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
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前款所称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为办理快易付买方保理、银行承兑汇票、
非融资性担保、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快易付共同买方保理、进口押汇、即期
国内信用证、远期信用证、远期国内信用证、衍生产品业务、出口发票融资、出
口押汇、离岸贷款(居民)-跨境直贷、一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即期信用证、电
子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
9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二)2025年12月16日,公司向恒生银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辽
宁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债权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最高债权额:美元10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
3、主协议被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一份日期为2025年5月28日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包括其补充/附属协议及所有交易有效约定,不论交易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以及对该等文件的不时修改、补充或更新。
4、担保债务范围:
被担保人在主协议项下或与主协议有关而由被担保人不时欠付债权人的以
及不时对债权人产生/负有的所有款项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1)被担保人因债权确定期间内与债权人订立的交易,以及债权确定期间开
始前双方之间已经存在且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而欠付和/或应付给债权人的任何债务;
(2)上述债务之上已经或将产生的任何利息、罚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3)为实现主协议和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
催收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4)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5)被担保人应向债权人偿还的或以其它方式应向银行支付的、与主协议有
关的不论何种性质的费用、开支、支出和/或款项。
5、债权确定期间:
自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12月16日;或在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承担本保证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之日提前到期,且该等情形下该
10日将视作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
6、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自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起三年。如果任意被担保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三)2025年12月16日,公司向恒生银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宁波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恒生银行广州分行向公司签发《确认函》,明确本次为辽宁金发、宁波金发提供的担保,与此前公司分别为辽宁金发、宁波金发在恒生银行广州分行之授信提供的担保共用担保额度,公司为前述两家子公司在恒生银行及恒生银行广州分行之授信提供的最高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美元9000.00万元(公司为宁波金发、辽宁金发提供的最高额担保额度分别不超过美元9000.00万元、美元
5000.00万元)。《公司保证函》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债权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2、担保最高债权额:美元10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
3、主协议被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一份日期为2024年11月22日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包括其补充/附属协议及所有交易有效约定,不论交易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以及对该等文件的不时修改、补充或更新。
4、担保债务范围:
被担保人在主协议项下或与主协议有关而由被担保人不时欠付债权人的以
及不时对债权人产生/负有的所有款项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11(6)被担保人因债权确定期间内与债权人订立的交易,以及债权确定期间开
始前双方之间已经存在且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而欠付和/或应付给债权人的任何债务;
(7)上述债务之上已经或将产生的任何利息、罚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8)为实现主协议和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
催收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9)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10)被担保人应向债权人偿还的或以其它方式应向银行支付的、与主协议有
关的不论何种性质的费用、开支、支出和/或款项。
5、债权确定期间:
自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12月16日;或在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承担本保证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之日提前到期,且该等情形下该日将视作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
6、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自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起三年。如果任意被担保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2025年12月16日,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
债务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2、主合同
债权人为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1)、(2)、(3)、(4)、(5)项授
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5年10月24日至2026年10月24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
12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1)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2)承兑商业汇票;
(3)开立信用证;
(4)出具保函;
(5)其他授信业务:贸易融资等。
3、保证范围
(1)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
*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如果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保证人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
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4)保证人同意为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权设立前主合同债务人宁波金发或其关联人与债权人间已存在的未结清业务余额提供担保。
4、保证方式: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
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五)2025年12月1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
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
债务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2、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4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还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签署的以下编号的借款、贸
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LD1901325000011。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规定的2025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4日。
本合同之主债权还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签署的以下编号的主合同
项下发生的债权:LD1901325000011。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37亿元。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
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14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2025年12月1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金发向汇丰银行签发《担保书》,香港金发为印尼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HONGKONG KINGFADEVELOPMENT CO. LIMITED
债权人: PT BANK HSBC INDONESIA
债务人:PT KINGFA SCI AND TECH INDONESIA
2、担保最高债务金额:美元500.0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担保持续有效,直至债权人收到保证人发出的书面终止通知后的一个月为止。
即使在通知后,保证人对通知终止前债务人已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
5、保证范围
债务人在任何时间、以任何货币、任何形式(包括实际或或有负债)欠付债
权人的所有款项、债务及责任;逾期未付利息;债权人因执行本担保书所产生的
全部成本、开支及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其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有充分的控制权,基于业务实际操作
15便利,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然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
超比例担保,少数股东没有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及长远发展。同时,鉴于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拥有实际控制权,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16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32.20亿元,占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129.27%,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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