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3证券简称:金发科技公告编号:2025-094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被担保人名称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人民币53000.00万元
担保对象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104330.65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不适用:_________被担保人名称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0万元
担保对象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52967.28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无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2322000.00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129.27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担保余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特别风险提示资产5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情况下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其他风险提示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2025年11月24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等事宜,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外币折合人民币44000.00万元。同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广东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9000.00万元。
同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生物”)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生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主债权的最高余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
广东金发、辽宁金发生物均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5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结算等业务或向供应商等申请应付账款结算等业务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为广东金发提供担保额度35亿元,珠海生物为辽宁金发生物提供担保额度1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广东金发的担保余额为104330.65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广东金发的担保余额为157330.65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192669.35万元。本次担保前,珠海生物对辽宁金发生物的担保余额为52967.28万元,本次担保后,珠海生物对辽宁金发生物担保余额为57967.28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42032.72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被担保人名称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直接持有广东金发的股权比例为100%。
法定代表人陈平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2077867032A成立时间2013年9月3日注册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德龙大道28号注册资本35506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塑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
学品)、日用机械、金属制品新材料及产品的开发、研究、
加工、制造、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废旧塑料回收及利用;
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木门窗、楼梯制造;地板制
经营范围造;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室内装饰、设计;模具制造;非织造布的制造及销售;卫生材料及卫生用品制造
及销售;医疗器械制造及进出口业务;医用口罩、日用口
罩(非医用)制造及销售;劳动防护用品制造及销售;房地
产投资;物业管理;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国内商品贸易(属
3国家专营、专控、专卖、限制类、禁止类的商品除外);自
营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批发业;零售业;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仓储业
(不含危险化学品仓储);专业化设计活动;工程设计活动;
建筑安装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9月30日/20252024年12月31日
项目
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674649.84627433.4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491946.00443800.05
资产净额182703.84183633.35
营业收入321977.83407082.19
净利润-929.50-1804.00
2、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被担保人名称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珠海生物间接对辽宁金发生物持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股100%。
法定代表人林锦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0MABP3U3D3B成立时间2022年5月31日
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盘锦辽东湾新区华锦路东、西二注册地港池北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经营范围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4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9月30日/20252024年12月31日
项目
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145553.52123436.14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109291.8487579.64
资产净额36261.6735856.50
营业收入9082.523172.97
净利润405.17-1098.32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25年11月24日,公司与进出口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
广东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
债务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11月24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债
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所有“具体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发生
的最高债权额为本外币折合人民币44000.00万元。
3、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5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4、担保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2025年11月24日,公司与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
广东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债务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的主合同
本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于2025年8月25日至2026年8月24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9000.00万元。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确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依据上述内容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保证)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三)2025年11月24日,珠海生物与浙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辽宁金发生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珠海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债务人: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2、被担保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11月24日至2026年11月24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50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
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
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
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
7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如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
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其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及长远发展。同时,鉴于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拥有实际控制权,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1月24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32.20亿元,占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129.27%,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