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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金发科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27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143证券简称:金发科技公告编号:2025-101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被担保人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人民币15000.00万元

担保对象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438240.85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不适用:_________被担保人名称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00万元

担保对象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53488.04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无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2322000.00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129.27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0%

□担保余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特别风险提示净资产5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情况下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其他风险提示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5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等事宜,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000.00万元。

同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生物”)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生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辽宁金发生物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5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结算等业务或向供应商等申请应付账款结算等业务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为辽宁金发提供担保额度95亿元,公司为辽宁金发生物提供担保额度1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辽宁金发提供的担保额度已调整为926500.0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额度调剂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本次担保后,公司对上述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本次担保前本次担保后本次担保前本次担保后担担保方被担保方剩余可用担剩余可用担担保余额保余额保额度保额度

金发科技辽宁金发926500.00438240.85453240.85473259.15

珠海生物辽宁金发生物100000.0053488.0463488.0436511.9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被担保人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

公司对辽宁金发直接持股28.5580%;公司持有控股子公

司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金发”)

33.0579%股权,公司对盘锦金发的表决权比例为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96.6942%;盘锦金发对辽宁金发持股44.0992%,辽宁宝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辽宁

金发分别持股22.7857%、4.5571%。

法定代表人吴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0MA106PLY18成立时间2020年1月20日注册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注册资本658308.6963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3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塑料制品制造;

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9月30日/20252024年12月31日

项目

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1295867.221366010.42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1012115.84984889.49

资产净额283751.38381120.92

营业收入557673.66762882.88

净利润-96061.11-149536.68

2、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被担保人名称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珠海生物间接对辽宁金发生物持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股100%。

法定代表人林锦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0MABP3U3D3B成立时间2022年5月31日

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盘锦辽东湾新区华锦路东、西二注册地港池北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经营范围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4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9月30日/20252024年12月31日

项目

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145553.52123436.14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109291.8487579.64

资产净额36261.6735856.50

营业收入9082.523172.97

净利润405.17-1098.32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25年12月25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

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债务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的主合同

债务人和债权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3、被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2月28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亿元为限。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5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

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5、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2025年12月25日,珠海生物与交通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辽

宁金发生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珠海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债务人: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2、担保的主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为 Z2550SY15637573,名称为综合授信合同;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亿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6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其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有充分的控制权,基于业务实际操作便利,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然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超比例担保,少数股东没有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及长远发展。同时,鉴于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拥有实际控制权,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25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32.20亿元,占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129.27%,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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