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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金发科技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09 00:00 查看全文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深化公司、股东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将核心员工与公司长期价值深度绑定,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1(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确定标准及持有情况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和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骨干员工。

所有持有人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974人,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9人。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及持有份额的情况如下:

占员工持股计拟认购份额对拟获份额对应股拟认购份额序号姓名职务划总份额的比应股份数量(万份数量占总股本(万份)

例股)比例

1陈平绪董事长3124.56405.8032%328.21050.1246%

董事兼总经

2吴敌2499.25044.6418%262.52630.0996%

3宁红涛董事57.12000.1061%6.00000.0023%

董事兼副总

4陈年德378.04400.7021%39.71050.0151%

经理

2董事兼副总

5李鹏318.66960.5919%33.47370.0127%

经理

6李华祥董事277.58320.5155%29.15790.0111%

7黄河生副总经理303.13680.5630%31.84210.0121%

8戴耀珊董事会秘书264.05430.4904%27.73680.0105%

9雷长安财务总监119.25040.2215%12.52630.0048%

小计7341.672613.6355%771.18410.2927%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10(业务)人员及骨干员工46500.489586.3645%4884.50521.8538%(不超过1965人)

合计53842.1621100.0000%5655.68932.1465%

注:1、最终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有份额占草案公告时

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不超过30%。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未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份额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有权直接调减本员工持股计划规模或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将参加对象放弃认购的份额重新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若重新分配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重新分配后,单个员工所获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三)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将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资金来源、购买价格和规模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金发科技A股普通股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3《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A股)股票。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53)。

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实施回购股份,于2024年8月1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暨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在回购期间,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21日、2024年9月4日、2024年9月25日、2024年10月10日、2024年11月5日、2024年12月4日、2025年1月3日、2025年2月7日、2025年3月4日、2025年4月3日、2025年5月8日、2025年6月5日、

2025年7月3日披露了本次回购的进展公告。具体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025年7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公司此次实际回购股份时间区间为2024年7月31日至2025年7月24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共计61979417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35%,最高成交价格9.58元/股,最低成交价格6.31元/股,使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1392733.51元(不含交易佣金等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资金总额下限,未超过资金总额上限。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61979417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次员工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金额以持有人实际出资为准。

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

4等的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53842.1621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和定价依据

1、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9.52元/股。

2、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购买价格为9.52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8.576元的50%,为每股9.29元;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9.039元的50%,为每股9.52元。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购买价格的合理性说明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骨干员工,该部分人员参与公司治理及战略方向制定或承担公司重要工作。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合理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能够激发参加对象对工作的热情和责任感,促进公司与公司员工、股东的整体利益平衡发展和持续提升,同时能够有效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实现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

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参考了公司经营情况与市场实践,同时兼顾本员工持

5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加对象激励作用的目的,综合考虑员工出资能力、激励力度、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等多种因素后,公司决定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确定为9.52元/股,从激励性的角度来看,该定价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且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激励员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5655.6893万股,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263482.6028万股的2.1465%。具体持股数量以参加对象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届满且未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

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公司应当至迟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

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6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20%、30%、50%,具体的解锁时间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解锁时点解锁比例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

第一个解锁期1220%日起算满个月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

第二个解锁期30%日起算满24个月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

第三个解锁期50%日起算满36个月

注:上述“解锁比例”为解锁股份数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相应标的股票总数的比例。

锁定期内,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将一并锁定,该等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对于持有人实际可解锁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进行权益处置和分配,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解锁安排择机出售全部或部分可解锁标的股票,并进行收益分配。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2、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合理性、合规性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的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相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地统一员工、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进而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为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兼顾激励效果和公司股东利益,充分调动和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以达到公司及个人考核指标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权益解锁的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7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5年净利润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定比业绩基数的净利润增

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该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净利润增长率(A)解锁期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锁期202620%16%

第二个解锁期202740%32%

第三个解锁期202860%48%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A≧Am X=100%

净利润增长率(A) An≦A

A

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

2、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3、在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净利润业绩考核目标是否达标时,剔除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

有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4、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因公司层面业绩未完全达标而不能解锁的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收回相关权益并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由公司回购注销,以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2)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若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收益归公司所有。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除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外,其个人绩效仍需达到相应考评要求。本员工持股计划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依照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解锁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A B C D E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100%100%100%70%0

持有人个人当期实际解锁份额=持有人当期计划解锁份额×公司层面解锁比

8例×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持有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未能解锁的权益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于二级市场择机出售其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以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则归属于公司;(2)由公司回购注销,以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3)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若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收益归公司所有。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金发科技员工持股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能切实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净利润的持续增长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未来可成长性,能够帮助公司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持股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持股计划设定了上述业绩目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业绩实现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同时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参与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参与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参与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锁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持股计划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参与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持股计划的考核目的。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季度报告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9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发生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

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公司上述融资事项,需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

第八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等的安排。

第九条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及时披露征求意见情况及相关决议。

(三)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

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时,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

10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实施。

(八)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九)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

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程序。

第三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条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如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和出售等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一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如未展期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员工持股

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即自行终止。

(三)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

本员工持股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尚未解锁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权益份额取消解锁或终止本员

工持股计划,届时持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权益份额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由公司回购注销,以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2)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若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除前述情形外,本员工持股计划若需提前终止,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

11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则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持有人所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

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如本员工持股计划无其他规定,或相关法律无明确要求,发生本员工

持股计划中所规定的需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的相关权益份额的情形后,管理委员会有权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处置相关权益份额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

(四)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处置办法如下:

1、若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工作,管理委员会有

权对其持有的权益份额进行调整,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持有的权益份额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或其已解锁的权益份额不受影响,尚未解锁的权益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

若持有人因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而不能持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的职务(非降职及负面因素导致),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锁的权益份额不受影响,其届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权益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

但是,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行政法规、触犯公司红线/合规底线(具体以公司相关制度中的规定为准)、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或因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的;

以及其他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情形,自情况发生之日起,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收回其届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权益份额,收回价格需减去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类税费后的余额,不足部分需由持有人补足。

2、持有人因辞职、合同到期不续约、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

12合同、公司裁员、被公司辞退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

定正常退休且不再返聘等,自情况发生之日起,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权益份额。

3、持有人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

遵守保密及相关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份额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锁。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持有人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权益份额的解锁条件之一。

4、持有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持有人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份额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或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权益份额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

(2)当持有人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持有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权益份额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

5、持有人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持有人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权益份额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持有,并按照原持有人身故前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或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权益份额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

(2)持有人若非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持有人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权益份额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

6、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上述1-5情形下收回的权益份额按以下方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1)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于二级市场择机出售其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以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则归属于公司;(2)由公司回购注销,以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3)通过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若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收益归公司所有。

7、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或份额权益的解锁条件的情况,届时由公司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13会确定。

(五)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六)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七)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

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及具体分配方式。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

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进行出售及收益分配,出售及分配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如决定分配,则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对持有人当次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收益进行分配。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等需由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

第十四条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4(一)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

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选择及更换专业机构,制定及修订相关管理规则(如有);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

9、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

责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使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银行利息、公司股票对应的现金红利、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现金资产)购买公司股票或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

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分配公司股票对应的现金红利,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变现等;

10、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决策被收回份额的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11、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12、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

取消以及被取消资格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变动等事项;

13、授权管理委员会于各锁定期满后统一一次性办理当前批次的相关权益

的回购注销事项;

14、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并在

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三)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

15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并豁免通知时限要求。

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知悉会议的审议内容,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16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十五条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时,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不含1/2)通过。

(二)管理委员会由6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7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

4、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届满时,决定

标的股票的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7、决策被收回份额的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8、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

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簿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10、于各锁定期满后统一一次性办理当前批次的相关权益的回购注销事项;

11、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

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2、提请持有人会议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13、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在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情形下,管理委员会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18(2)会议事由及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网络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承担相关税费;

(2)按分配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自负盈亏;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19的规定;

(4)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5)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

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保守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员

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实施、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

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

持有人份额变动、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及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放弃认购的份额进行重新分配,若重新分配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6、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7、授权董事会签署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8、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或应证监会、交易所监管要求,授权

董事会根据前述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9、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

出决定;

10、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授权董事会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2011、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办理相关权益的回购注销事项;

1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有关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第十八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而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上市公司的固有财产,上市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3、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本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内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本等

方式取得的权益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权益的锁定期及解锁安排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同。

(二)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1、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

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

21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

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

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权利

(一)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二)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员工持股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义务

(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其他相应的支持;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22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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