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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07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158号

关于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金松,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公司无法在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在股票终止上市前,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报告

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年度报告信息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为股东、投资者及市场所关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充分认识到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者全面和及时获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合理预期,严重损害投资者的知情权。

1综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严重违

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

第5.2.1条、第5.2.2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本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次要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金松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推进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等职责。其虽在临近年报披露截止日前5天辞职,但其在年报编制期间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做好相关统筹安排,采取实质性措施保障公司合理安排时间推进年报编制工作,最终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年报编制和披露,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5.2.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金松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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