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为规范和完善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要求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需要,考虑经营发展情况、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意见,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为正且能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并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利润分配且以现金分红为优先。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投资预算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母公
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为正且能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并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母公司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按此原则计算出的分配额度低于0.05元/股时,可将收益留存至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但应保证在连续有盈利的年度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
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当年资产负债率超过8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财务部测算数据,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
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网上业绩说明会、投资者电话、接待来访等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且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可不分红的情形,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同时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章程规定分配比例为最低下限,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细化的周期性分红规划,具体分红规划的分配原则可以优于章程规定最低分配比例,但不得低于该比例。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
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
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
公司股东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董事会制定与修订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通
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股东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