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1-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2-(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上市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3-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
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或者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资料,上述资料经部门或者子公司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登记并审
查通过后,报董事长核准;
(三)董事长核准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
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4-(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
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吉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人员将不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存在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作市场等违法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均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附件: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与豁免事务审批表申请时间申请人员申请单位
暂免/豁免披露的方式??暂缓披露临时公告
??豁免披露临时公告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暂免/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免/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是否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