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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东:长春一东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强决策科学性,强化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升 ESG(环境、社会、治理)管理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通过。

第四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第五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

并、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业务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

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负责对 ESG(环境、社会、治理)等可持续发展

政策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目标和发展方针提供建议;

(六)负责审阅企业的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信息披露,确保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在

获得董事会授权后,在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将会议资

料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限可以豁免。会议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二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现场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现场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二条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在充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委员会主任应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及各委员意见归纳总结形成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审核意见。

投反对票的委员有权要求在委员会审核意见中列明其

反对意见,委员会对所审议事项应作出明确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等形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非现场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现场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专家、学者、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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