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持股 5%以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有
关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公司相关方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
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五)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业务人员应事先
向其详细了解内幕信息在其部门流转环节及各环节接触人员,第一手接触人需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和《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并做好信息登记工作。
上述签署人应按照保密协议及告知书内容履行保密义务和告知义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以
其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为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并由第一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按本制度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和《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并做好信息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
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公司有义务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查询、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相关内容的,公司应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告。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
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传递流程,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因涉及内幕信息的重大事项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当签署保密协议或在签署相关协议中约定其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策划、研
究、论证、决策过程中,应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有关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分可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处罚、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外部信息使
用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司有义
务配合、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业务类型报送日期首次信息披露日期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自然人 知所在
姓名/法 情 知情人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单位 职务/ 证件 证件 知情 亲属关 登记 登记时
知情人类型 人名称/ 人 联系电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备注
/部 岗位 类型 号码 日期 系名称 人 间
政府部 身 话 地点 方式 阶段门
门名称 份附件 2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系因工作、职务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在甲方内幕信息
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等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为规范甲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甲方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甲方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甲、乙双方就内幕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单位/人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
第二条 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甲方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三条 根据证券监管法规或甲方的要求,乙方应配合做好
相关期间交易甲方股票及衍生品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乙方如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甲方内幕信
息保密制度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甲方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对乙方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七条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附件 3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本公司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以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鉴于贵方系因工作、职务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在本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等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贵方对知晓的本公司
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单位/人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
二、贵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本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三、根据证券监管法规或本公司制度要求,贵方应配合做好
相关期间交易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四、贵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保
密制度和本告知书的相关规定,严守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他机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保密制度和本告知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贵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维护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本公司或虽属于他方但本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的保密性。
五、贵方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保
密制度、本告知书的相关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对贵方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贵方法律责任。
六、本告知书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本公司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签署日期:附件 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