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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5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60号

────────────────────────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维科技术,A 股证券代码:600152;

何承命,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杨东文,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1-薛春林,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2024年1月31日,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或公司)披露《关于追认公司购买股权暨对外投资交易的公告》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与株式会社 LG 新能源(以下简称 LG 新能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 1 美元的价格受让 LG 新能源持有的江西维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乐电池)的34%股权,维乐电池由公司参股公司变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与 LG 新能源就本次交易已于 2023 年 10 月 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公告,维乐电池2022年实现净利润为-2.13亿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的203%,上述交易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4年1月30日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追认审议并予以披露,2024年2月26日才补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综上,公司重大交易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6.1.2条、第6.1.3条等有关规定。

-2-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何承命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杨东文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薛春林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承命、时任总经理

杨东文、时任董事会秘书薛春林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3-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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