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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维科技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6 查看全文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的职责权限,规范提名委员会内部运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

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均需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九条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

多种途径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搜集包括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特长等情况,建立人才档案;

(三)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之前,需征

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二分

之一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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