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四次会议
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科技术”)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认真审核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就与本次发行方案的变更及相关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变更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编制的《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编制的《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重新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
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的修订、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5、公司拟与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控股”)签署附
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涉及关联交易,该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合法合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方案的变更及相关事项;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发行方
案变更后的内容继续推进本次发行相关工作,同意将本次发行变更及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冷军、林宁、吴巧新
2026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