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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2026年4月14日,公司董事会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宁波市柳汀街

225号月湖金汇大厦20楼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

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7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42人,代表股份

18411041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982%。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8204651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0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8人,代表股份2063902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高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授权委托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所载明的议案,即《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向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并进行银行融资互保的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额度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以资产抵押和质押申请银行信贷的授权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理财投资的议案》《关于确认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于计提2025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审定202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及《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额度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确认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在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后有效通过,回避表决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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