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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5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 1 0 0 1 9

电 话 : + 8 6 2 5 - 8 3 3 0 4 4 8 0 传 真 : + 8 6 2 5 - 8 3 3 2 9 3 3 5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6 年 7 月 30 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下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8 月 6 日下发的《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24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发生的期间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7-3-1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1.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3.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

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法律意见

一、《问询函》问题 1.关于本次发行方案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50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2)发行人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68975.08万元,后续募投项目发生变更,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前次募投项目“年产6000万支聚合物锂电池智能化工厂扩产项目”“年产2GWh钠离子电池项目”均未达到预计效益。

请发行人说明:(1)维科控股认购资金来源及合规性、可行性,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本次发行完成后,维科控股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3)结合前次募集资金实际用于非资本性支出占比,前7-3-2次募投项目实施及效益情况,公司目前现金流状况及新增项目投资的必要性,

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9条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维科控股认购资金来源及合规性、可行性,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维科控股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来自于维科控股的自有资金。根据维科控股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维科控股持有的货币资金为

4.26 亿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为 8.52 亿元,合计 12.78 亿元,可以覆盖本次自有资金认购金额。维科控股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 8.52 亿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中,除 0.75 亿元为投资的资管产品外,其他均为 A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国债逆回购投资(R-001 等)等属于标准化合规证券产品投资,流通性高,在需要资金时能随时变现。

维科控股已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要求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承诺》:

“一、本企业此次认购的资金均来自于合法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股权质押的情况。

二、本企业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

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

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三、本企业作为维科技术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

股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不存在

直接、间接持有本企业权益、财产份额的情形,不存在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高级

7-3-3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不当入股行为;本企业不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本企业认购维科技术本次发行的股份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本企业作为认购对象不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此外,发行人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承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亦不存在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的情形。”综上,维科控股以自有资金进行认购,资金来源合规、可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维科控股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1.本次发行完成后,维科控股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上限 68493150 股(含本数)模拟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维科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何承命的持股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维科控股 152778214 28.88% 221271364 37.03%

何承命 2150002 0.41% 2150002 0.36%

合计 154928216 29.28% 223421366 37.39%如上表,本次发行完成后,维科控股持有发行人 37.03%的股份,何承命持有发行人 0.36%的股份。因此,维科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何承命合计持有发行人

37.39%的股份。

7-3-42.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和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上限模拟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维科控股及何承命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37.39%,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30%。

发行人已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维科控股可免于发出要约。

维科控股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本次发行完成后,维科控股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

7-3-5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则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维科控股对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维科控股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除外。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则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何承命对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本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除外。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则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综上,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上限模拟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维科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何承命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为 37.39%,相关股份锁定期限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三)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的规定。

1.发行人应当披露各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

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

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认购对象应当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

7-3-6(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

(三)不当利益输送。认购对象的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的,应当穿透核查至最终持有人,说明是否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中介机构对认购对象进行核查时,应当关注是否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是否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并出具专项说明。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维科控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根据《募集说明书》《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维科控股、发行人

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承诺》,维科控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利益相关方向维科控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维科控股已出具承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不存在直接、间接持有维科控股

权益、财产份额的情形,不存在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不当入股行为;维科控股不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维科控股认购维

科技术本次发行的股份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维科控股已出具承诺,作为认购对象,不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本所律师已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竞价方式确定认购对象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情况

报告书中披露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

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认购对象由董事会决议确定为维科控股,不属于以竞价方式确定认购对象的情形。

3.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

7-3-7准确、完整,是否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的规定。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维科控股及维科技术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承诺》,查阅维科控股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并取得维科控股出具的关于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说明;

(2)查阅维科技术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名册,按照本次发行股票

上限 68493150 股(含本数)模拟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维科控股及何承命持有维科技术的股份情况;

(3)查阅维科控股、何承命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查阅发行

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相关公告;

(4)查阅维科技术与维科控股签署的《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5)查阅维科技术《募集说明书》《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2.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7-3-8(1)维科控股以自有资金进行认购,资金来源合规、可行,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2)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上限模拟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维科控股及其一

致行动人何承命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为 37.39%,相关股份锁定期限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3)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的规定。

第三部分 关于期间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

发行应满足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及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文件,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 1.00 元。本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7-3-9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及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文件,发行人股东会决议包含了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及数额、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决议的有效期等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以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年度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天平会计师出具的《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平核[2026]0010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开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公共信用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发行人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7-3-10(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

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对象为维科控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对象为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的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7-3-11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及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维科控股可免于发出要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

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

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公司与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相关的会计科目主要包括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

非流动金融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述科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1 其他应收款 562.67 否

2 其他流动资产 1948.04 否

3 长期股权投资 134.99 否

4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000.64 否

5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2000.00 否

7-3-12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6 其他非流动资产 7039.97 否

合计 14686.31 否

(1)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明细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 675.21

减:坏账准备 112.54

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 562.67

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按性质分类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押金和保证金 26.39

代垫款 108.28

员工借款及备用金 506.05

应收出口退税款 34.48

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 675.21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由员工借款及备用金、代垫款(代扣社保公积金、水电费等)、应收出口退税款和押金保证金构成。上述性质款项均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明细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7-3-13项目 金额(万元)

待摊费用 170.02

待处理财产损溢 7.29

进项税额 1770.45

预交企业所得税 0.27

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 1948.04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明细情况如下:

账面价值 是否属于财务

被投资单位名称 持股比例 实际从事业务(万元) 性投资

南昌瞬能技术有限公司 20.00% 134.99 储能技术服务 否电动自行车运

深圳爱换电科技有限公司 25.81% - 否

营、租赁

合计 - 134.99 - -

公司深耕新能源领域近二十年,通过参股新能源领域产业链上的公司,以拓展客户、渠道或获取技术等为主要目的。被投资单位主营业务均与维科技术电池制造主业紧密相关,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属于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明细情况如下:

账面价值 是否属于财务

被投资单位名称 持股比例 投资时间(万元) 性投资浙江钠创新能源有限

1.05% 2022 年 10 月 3000.64 否

公司

7-3-14浙江钠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钠创新能源”)是一家动力与储能电

池系统研发商,集研发、生产与销售服务为一体,为用户提供铁基三元材料前驱体、铁酸钠基三元正极材料、钠离子电池用电解液、钠离子电池等产品。钠创新能源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完成 A 轮融资,维科技术通过本轮融资持有钠创新能源股权。

钠创新能源专注于钠离子电池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与维科技术的钠离子电池业务发展密切相关,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属于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5)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情况如下:

账面价值 是否属于财务

被投资单位名称 持股比例 投资时间(万元) 性投资林立新能源科技有限

0.65% 2022 年 11 月 2000.00 否

公司

林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立新能源科技”)是一家电池正极

原料生产商,以化工新材料、新能源电池为主,为用户提供新能源汽车电池正极原料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广泛应用于化工、轻工、交通运输等领域。

维科技术通过对林立新能源科技增资取得其 0.65%股权。

林立新能源科技以新能源材料为核心业务,在武汉和黄冈设有研发与生产基地,在新能源领域产业链上处于维科技术的上游供应商环节,不属于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持有其他非流动资产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预付设备款 5263.37

7-3-15项目 金额(万元)

合同资产 1776.60

合计 7039.97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为预付的设备款和一年以上到期的合同资产,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综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涉及需扣除相关财务性投资金额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年度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要求。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及《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7-3-16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东性质 总持有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52778214 28.88

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

2 国有法人 23403157 4.42

3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6072773 1.15

4 胡余庆 境内自然人 5606900 1.06

5 UBS AG 其他 4408727 0.83

J.P.Morgan Securities PLC-

6 其他 3496501 0.66

自有资金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香港)

7 其他 3137484 0.59

有限公司-客户资金

8 高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 2942184 0.56

9 赵新苗 境内自然人 2800000 0.5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华富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 其他 2800000 0.53

证券投资基金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维科控股持有发行人 152778214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8.88%,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何承命持有维科控股 43.77%的股份,系维科控股的实际控制人。此外,何承命直接持有发行人 2150002 股股份。因此,何承命合计控制发行人 154928216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发行人表决权的比例为 29.28%,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维科控股,实际控制人为何承命。

(三)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控股股东维科控股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有发

7-3-17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四)发行人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发行人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三、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主要的业务资质、许可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与主要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许可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资质主体 资质/许可证书 证书编号/注册号 有效期

1 东莞电池 辐射安全许可证 粤环辐证[05237] 2026.4.21-2028.11.26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证书,且相关资质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中国香港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香港新能。

香港新能在报告期内主要作为发行人境外销售业务的平台,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销售业务。根据陈、陈律师行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香港新能是于 2018 年 7 月 5 日在中国香港合法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任何申请清盘的记录及无任何法律诉讼的记录,且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月 30 日期内各方面均遵守香港法律的规定。

除香港新能之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在中国大陆以

7-3-18外进行经营活动之情形。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财务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业务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 年 1-6 月[注]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77515.18 133708.22 148629.20 161131.13

其他业务收入 6260.72 7948.73 4143.73 6085.80

营业收入合计 83775.90 141656.95 152772.94 167216.93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2.53% 94.39% 97.29% 96.36%

注:2026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其他涉及 2026 年 1-6 月财务数据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收入主要为主营业务所产生,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财政部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主体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维科控股,实际控制人为何承命。

7-3-192.除控股股东外其他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5%以上股份(含 5%)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控股股东维科控股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东莞电池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2 宁波电池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3 江西维乐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4 南昌电池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5 宁波新能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6 深圳新能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7 深圳维科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8 江西维科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9 维科能源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0 东莞新能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1 东莞联志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2 东莞忠信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3 深圳陆能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4 香港新能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5 维科新能 宁波新能控股子公司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7-3-205.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关联自然人。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报告期内曾任职的监事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关联自然人。

7.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宁波维新同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发行人董事陈良琴持股 39.5%并任执行事务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的企业

2 南昌瞬能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陈良琴任副董事长的企业

上海华钟丽娜针织有限公司

3 发行人董事陈良琴任董事的企业

(2025.11.26 已吊销)

4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缪开任董事的企业

5 宁波和丰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缪开任董事的企业

6 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缪开任董事的企业

7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缪开任董事的企业

8 数字宁波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缪开任董事的企业

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9 发行人董事李小辉任董事长的企业

10 宁波甬软维科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李小辉任董事的企业

11 宁波工业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李小辉任董事的企业

12 杭州铭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李小辉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周一君持股 23.89%并任董事的企

13 宁波鼎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4 江西飞尚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周一君任董事的企业

7-3-21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5 浙江木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周一君任董事的企业

16 浙江瑞华康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周一君任董事的企业

17 深圳爱换电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周一君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林宁持股 63%并任执行公司

18 宁波安芯能源有限公司

事务的董事、经理的企业

宁波星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林宁持股 96.3%并任执行事

19(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的企业

宁波光沃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林宁持股 80%并任执行事务

20(有限合伙) 合伙人的企业

宁波星沃聿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发行人独立董事林宁持股 80%并任执行事务

21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的企业

宁波雨沃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林宁持股 80%并任执行事务

22(有限合伙) 合伙人的企业发行人独立董事林宁通过宁波光沃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星沃聿新企

23 六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宁波雨沃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吴巧新配偶持股 99%并任执

24 宁波逸恒科技有限公司

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维科控股董事董樑持股 95%并任执行董事兼

25 宁波嘉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的企业

维科控股董事董樑持股 90%并任执行董事兼

26 宁波维科智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的企业宁波鹰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维科控股董事董樑持股 27.2685%并任执行事

27

合伙) 务合伙人的企业宁波维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维科控股董事董樑持股 1%并任执行事务合伙

28

合伙) 人的企业维科控股董事董樑通过宁波维科智享企业管

29 宁波能任绢工业有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

30 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承命任董事的企业

7-3-228.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曾经存在的关联关系

1 杨东文 发行人曾经的副董事长、经理

2 王伟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

3 阮殿波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

4 楼百均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

5 章航 发行人曾经的监事

6 林蓓蕾 发行人曾经的监事

7 杜晨树 发行人曾经的监事

8 林晴雪 发行人曾经的监事

9 张燕萍 发行人曾经的监事

10 陶德瑜 发行人曾经的副总经理

11 薛春林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12 马东辉 维科控股曾经的董事

13 缪志峰 维科控股曾经的监事

14 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持股 5%以上的股东

15 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曾经持股 5%以上的股东

16 宁波梅山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缪开曾任董事的企业

17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缪开曾任董事的企业

18 宁波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缪开曾任董事的企业

19 浙江电驱动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缪开曾任董事的企业

20 宁波东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缪开曾任董事的企业

21 宁波涌联汇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缪开曾任董事的企业

7-3-23序号 关联方名称 曾经存在的关联关系宁波维科同创纺织合伙企业(有限合 维科控股董事董樑持股 0.04%并任执行事务

22伙)(2023.5.25 已注销) 合伙人的企业发行人曾经的监事林蓓蕾任财务负责人的企

23 宁波和丰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副董事长、经理杨东文持股

24 深圳同圆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56.9297%的企业

发行人曾经的副董事长、经理杨东文通过深圳

25 深圳云动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同圆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曾经的副董事长、经理杨东文通过深圳

26 深圳同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同圆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曾经的副董事长、经理杨东文通过深圳

27 深圳同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同圆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曾经的副董事长、经理杨东文通过深圳

28 深圳云动新源科技有限公司

同圆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曾经的副董事长、经理杨东文通过深圳

29 深圳云动智充科技有限公司

同圆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曾经的副董事长、经理杨东文通过深圳

30 深圳同圆云动科技有限公司

同圆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曾经的副董事长、经理杨东文通过深圳

31 广东同圆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同圆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曾经的副董事长、经理杨东文任董事的

32 高盛达控股(惠州)有限公司

企业

北京奥维云网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发行人曾经的副董事长、经理杨东文任董事

33

公司 长,其配偶持股 20.12%并任董事的企业发行人曾经的副董事长、经理杨东文任董事、

34 上海奥维云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的企业

深圳市奥维云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 发行人曾经的副董事长、经理杨东文任董事、

35

司 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曾经的副董事长、经理杨东文任董事、

36 北京奥维睿沃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的企业宁波胤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阮殿波持股 43.3333%

37限合伙) 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7-3-24序号 关联方名称 曾经存在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阮殿波持股 79.2%并

38 宁波二黑科技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世纪超容(宁波)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阮殿波持股 25%并任

39(有限合伙) 执行董事的企业泓能(宁波)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阮殿波持股 65%并任

40(有限合伙) 执行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阮殿波持股 50%的企

41 溧阳中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阮殿波持股 50%的企

42 宁波市稻禾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阮殿波持股 40.91%并

43 上海迅能超容科技有限公司

任董事的企业

44 银贮(宁波)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阮殿波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阮殿波任董事、总经理

45 北京集星世纪工贸有限公司

的企业

46 泓明嘉诚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阮殿波任董事的企业

47 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王伟任董事的企业

48 宁波汇众汽车车桥制造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董事王伟任董事的企业

49 浙江风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维科控股曾经的董事马东辉持股 70%的企业

维科控股曾经的董事马东辉持股 95%并任执

50 淳安和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行董事、经理的企业维科控股曾经的董事马东辉通过浙江风益投

51 玉环市合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

52 宁波柯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维科控股曾经的董事马东辉持股 85%的企业

53 宁波超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维科控股曾经的董事马东辉任董事的企业

(二)关联交易

7-3-25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天平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披露的定期

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宁波维科家纺 采购家纺

1 7.39 18.00 9.97 7.54

有限公司 产品

宁波维科家居 采购家纺

2 - - 0.20 -

有限公司 产品

宁波维科特阔 采购家纺

3 - 0.34 0.47 0.09

家纺有限公司 产品

宁波维科物业 物业综合

4 2.97 9.95 9.47 -

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

5 江西维乐 商务辅助 - - - 77.38

深圳爱换电科

6 技术服务 - - - 3.30

技有限公司

合计 10.36 28.28 20.11 88.31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0.01% 0.02% 0.02% 0.06%

注:公司与 LG 新能源于 2023 年 9 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受让 LG 新能源持有的江西维乐 34%股权,江西维乐 2023 年 10 月纳入公司合并报表,2023 年 1-9 月公司与其发生的交易列示为关联交易,下同。

报告期内,上述关联交易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产品定价按照市场原则确定,并且交易金额及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较小,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7-3-26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宁波维科工贸有 出售电池

1 8.92 4.03 22.53 -

限公司 产品

宁波维科工贸有 出售材料

2 0.02 0.03 1.62 0.55

限公司 物资

宁波维科特阔家 纺织品加

3 295.64 657.18 656.83 410.33

纺有限公司 工费

宁波维科特阔家 物业服务

4 33.11 73.61 68.50 68.22

纺有限公司 费等

宁波人丰家纺有 物业服务

5 2.35 9.08 8.71 15.54

限公司 费等

宁波维科丝网有 物业服务

6 3.82 15.94 12.75 12.68

限公司 费等

宁波保税区高新 物业服务

7 - - 3.71 8.41

货柜有限公司 费等

东海融资租赁股 出售材料

8 - 0.21 - -

份有限公司 物资

南昌瞬能技术有 出售电芯

9 - - 75.85 5.15

限公司 产品

南昌瞬能技术有 出售材料

10 - - 42.99 -

限公司 物资

南昌瞬能技术有 商务辅助

11 - 0.31 3.23 0.34

限公司 服务

宁波维科精华浙 物业服务

12 - - - 8.08

东针织有限公司 费等出售

13 江西维乐 - - - 5.26

商品商务

14 江西维乐 - - - 81.58

辅助

合计 343.87 760.40 896.72 616.14

7-3-27序号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0.41% 0.54% 0.59% 0.37%

报告期内,上述关联交易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产品定价按照市场原则确定,并且交易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3)关联租赁

* 发行人作为出租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出租方确认的租赁收入如下:

单位:万元

承租方 租赁资产种类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南昌瞬能

技术有限 厂房办公区 0.43 5.04 6.67 2.15公司深圳爱换

电科技有 换电柜、电池包 - - - 274.60限公司

江西维乐 厂房及配套设施 - - - 761.41

合计 0.43 5.04 6.67 1038.16

* 发行人作为承租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如下:

单位:万元

出租方 租赁资产种类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宁波维科置业

办公用房 26.42 63.08 65.51 52.57有限公司

维科控股 生产、仓储用房 148.59 297.17 297.17 198.89

维科控股 生产、仓储及办 139.03 278.06 217.06 -

7-3-28出租方 租赁资产种类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公用房

维科控股 人才公寓 - 0.56 - -东海融资租赁

储能系统 - - 7.05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314.04 638.87 586.79 251.46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交易内容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22.94 447.28 609.92 491.20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 发行人作为担保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或子公司作为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具体如下:

是否提 是否

被担 贷款金融机 担保金 担保起始

担保期限 供反担 履行

保方 构 额 日

保 完毕

中国工商银 自 2024 年 9 月 13 日起至最高额保

行股份有限 2024 年 9 2025年9月12日期间主合

证 47000 是 是

公司宁波东 月 13 日 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期限届万元

门支行 满之次日起三年

维科 中国农业银 自 2023 年 6 月 25 日起至最高额保

控股 行股份有限 2023 年 6 2024年6月24日期间主合

证 24000 是 是

公司宁波海 月 25 日 同项下发生的债务履行期万元

曙支行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中国工商银 最高额保 2023 年 6 自 2023 年 6 月 6 日起至

是 是

行股份有限 证 47000 月 6 日 2024 年 5 月 8 日期间主合

7-3-29是否提 是否

被担 贷款金融机 担保金 担保起始

担保期限 供反担 履行

保方 构 额 日

保 完毕

公司宁波市 万元 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期限届

分行 满之次日起三年

中国农业银 自 2022 年 12 月 9 日起至最高额保

行股份有限 2022年 12 2023年12月8日期间主合

证 24000 是 是

公司宁波海 月 9 日 同项下发生的债务履行期万元

曙支行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中国工商银 自 2023 年 2 月 10 日起至最高额保

行股份有限 2023 年 2 2023年5月15日期间主合

证 47000 是 是

公司宁波市 月 10 日 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期限届万元

分行 满之次日起三年

* 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

报告期内,公司或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具体如下:

担保 担保起始 是否履

贷款金融机构 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方 日 行完毕

自 2025 年 3 月 26 日起至 2026

中国农业银行 最高额保

2025 年 3 年 3 月 25 日期间主合同项下

股份有限公司 证 6000 是

月 26 日 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宁波海曙支行 万元日起三年

自 2025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6

上海浦东发展 最高额保

2025 年 3 年 3 月 21 日期间主合同项下

银行股份有限 证 6000 是

月 21 日 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维科 公司宁波分行 万元日起三年控股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2025

招商银行股份 最高额保

2024 年 12 年 12 月 9 日期间主合同项下

有限公司宁波 证 6000 是

月 10 日 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分行 万元日起三年

中国银行股份 最高额保 自 2024 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25

2024 年 9

有限公司宁波 证 6000 年 9 月 18 日期间主合同项下 是

月 19 日

市分行 万元 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7-3-30担保 担保起始 是否履

贷款金融机构 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方 日 行完毕日起三年

自 2024 年 3 月 25 日起至 2025

上海浦东发展 最高额保

2024 年 3 年 3 月 25 日期间主合同项下

银行股份有限 证 6000 是

月 25 日 发生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公司宁波分行 万元后三年止

自 2024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25

中国工商银行 最高额保

2024 年 3 年 3 月 12 日期间主合同项下

股份有限公司 证 23000 是

月 13 日 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宁波鼓楼支行 万元次日起三年

自 2024 年 3 月 5 日起至 2025

中国农业银行 最高额保

2024 年 3 年 3 月 4 日期间主合同项下发

股份有限公司 证 6000 是

月 5 日 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宁波海曙支行 万元起三年

自 2023 年 7 月 13 日起至 2024

招商银行股份 最高额保

2023 年 7 年 7 月 12 日期间主合同项下

有限公司宁波 证 6000 是

月 13 日 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分行 万元日起三年

自 2023 年 6 月 29 日起至 2024

中国建设银行 最高额保

2023 年 6 年 6 月 29 日期间主合同项下

股份有限公司 证 5000 是

月 29 日 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宁波市分行 万元后三年止

自 2023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4

上海浦东发展 最高额保

2023 年 3 年 3 月 21 日期间主合同项下

银行股份有限 证 8000 是

月 21 日 发生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公司宁波分行 万元后三年止

自 2023 年 3 月 5 日起至 2024

中国农业银行 最高额保

2023 年 3 年 3 月 4 日期间主合同项下发

股份有限公司 证 6000 是

月 5 日 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宁波海曙支行 万元起三年

中国银行股份 最高额保 自 2023 年 3 月 5 日起至 2024

2023 年 3

有限公司宁波 证 20000 年 3 月 4 日期间主合同项下发 是

月 5 日

市分行 万元 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7-3-31担保 担保起始 是否履

贷款金融机构 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方 日 行完毕起三年

自 2023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24

中国工商银行 最高额保

2023 年 2 年 2 月 15 日期间主合同项下

股份有限公司 证 23000 是

月 15 日 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宁波市分行 万元次日起三年

自 2022 年 8 月 22 日起至 2023

中国工商银行 最高额保

2022 年 8 年 8 月 21 日期间主合同项下

股份有限公司 证 5000 是

月 22 日 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宁波市分行 万元次日起三年

自 2022 年 5 月 18 日起至 2023

招商银行股份 最高额保

2022 年 5 年 5 月 17 日期间主合同项下

有限公司宁波 证 6000 是

月 18 日 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分行 万元日起三年

自 2022 年 3 月 5 日起至 2023

中国农业银行 最高额保

2022 年 3 年 3 月 4 日期间主合同项下发

股份有限公司 证 6000 是

月 5 日 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宁波海曙支行 万元起三年

自 2022 年 2 月 14 日起至 2023

中国工商银行 最高额保

2022 年 2 年 2 月 14 日期间主合同项下

股份有限公司 证 15000 是

月 14 日 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宁波市分行 万元次日起三年

(2)关联方资金拆借

* 关联方资金拆入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拆入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2026 年 1-6 月

东海融资租赁股 深圳陆能以调频

130.65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1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 电站设备作为租

东海融资租赁股 131.10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2 月 15 日 赁物,采用售后回

7-3-32关联方 拆入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份有限公司 租方式与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东海融资租赁股

131.55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3 月 15 日 公司开展融资租

份有限公司赁业务。融资金额东海融资租赁股

132.01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4 月 15 日 为 3200.00 万元

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融资成本东海融资租赁股

132.47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5 月 15 日 (IRR)5.1%,融

份有限公司

资期限为 24 个东海融资租赁股

132.93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6 月 15 日 月。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3.39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7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3.85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8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4.32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9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4.78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10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5.25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11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1.42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12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1.88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7 年 1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2.33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7 年 2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2.79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7 年 3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3.25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7 年 4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3.72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7 年 5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

东海融资租赁股 134.18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7 年 6 月 15 日

7-3-33关联方 拆入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4.65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7 年 7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5.11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7 年 8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88.16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7 年 9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东海融资租赁股

130.19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5 年 12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0.65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1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1.10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2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

东海融资租赁股 深圳陆能以调频

131.55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3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 电站设备作为租

东海融资租赁股 赁物,采用售后回

132.01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4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 租方式与东海融

东海融资租赁股 资租赁股份有限

132.47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5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 公司开展融资租

东海融资租赁股 赁业务。融资金额

132.93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6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 为 3200 万元人民

东海融资租赁股 币,融资成本

133.39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7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 (IRR)5.1%,融东海融资租赁股 资期限为 24 个

133.85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8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 月。

东海融资租赁股

134.32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9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4.78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10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5.25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11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

7-3-34关联方 拆入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东海融资租赁股

131.42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6 年 12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1.88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7 年 1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2.33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7 年 2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2.79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7 年 3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3.25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7 年 4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3.72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7 年 5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4.18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7 年 6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4.65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7 年 7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135.11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7 年 8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88.16 2025 年 11 月 6 日 2027 年 9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维科控股 300.00 2023 年 7 月 20 日 2024 年 1 月 19 日

维科控股 314.35 2023 年 9 月 19 日 2024 年 1 月 19 日

维科控股 35.65 2023 年 9 月 19 日 2024 年 5 月 11 日

年利率 3%,按日维科控股 624.00 2024 年 1 月 12 日 2024 年 5 月 11 日计息;本期支付利

维科控股 853.00 2024 年 1 月 15 日 2024 年 5 月 11 日

息 24.17 万元。

维科控股 26.20 2024 年 2 月 2 日 2024 年 5 月 11 日

维科控股 18.00 2024 年 2 月 18 日 2024 年 5 月 11 日

维科控股 16.00 2024 年 3 月 15 日 2024 年 5 月 11 日

7-3-35关联方 拆入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维科控股 24.70 2024 年 4 月 15 日 2024 年 5 月 11 日

维科控股 12.00 2024 年 4 月 18 日 2024 年 5 月 11 日

维科控股 3.40 2024 年 4 月 22 日 2024 年 5 月 11 日

维科控股 0.85 2024 年 4 月 26 日 2024 年 5 月 11 日

维科控股 10.50 2024 年 4 月 29 日 2024 年 5 月 11 日

维科控股 650.00 2023 年 9 月 30 日 2024 年 5 月 11 日

2023 年度

本期利息支出

维科控股 500.00 2022 年 8 月 17 日 2023 年 1 月 13 日

6666.67 元

本期利息支出

维科控股 6000.00 2022 年 8 月 17 日 2023 年 5 月 18 日

842666.66 元

本期利息支出

维科控股 1000.00 2022 年 9 月 2 日 2023 年 5 月 18 日

142666.67 元

本期利息支出

维科控股 5000.00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3 年 1 月 17 日

84444.44 元

(3)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 2024 年 2023 年宁波维科特阔家纺有限

出售定型机 - - 7.67 -公司

宁波维科丝网有限公司 出售旧家具 - - 0.09 -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

购置储能柜 - - 28.64 -公司

合计 - - 36.40 -

(4)其他关联交易

* 转让子公司股权

7-3-362025 年 3 月 7 日,公司与南昌瞬能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以协议价 5 万元转让持有的深圳陆能 10%股权。

* 收购其他公司股权

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挂牌方式转让持有

的上海维蕴 100%股权,维科控股以受让价格 8646.48 万元取得上海维蕴 100%股权。

* 应收账款保理

公司与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2023年度向其支付保理款 313180.00 元(含利息 2559.28 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均已结束。

3.关联方往来余额情况

(1)应收项目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关联方应收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6.6.30 2025.12.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深圳爱换电科技有限公司 1279.97 1279.97 1279.97 1279.97

应收账款 南昌瞬能技术有限公司 - - - -

应收账款 宁波维科特阔家纺有限公司 527.99 29.08 412.98 20.65

应收账款 维科控股 4.07 0.20 4.07 0.20

应收账款 宁波维科工贸有限公司 6.26 0.31 - -

应收账款 宁波维科家纺有限公司 - - - -

合计 1818.29 1309.56 1697.02 1300.83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4.12.31 2023.12.31

7-3-37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深圳爱换电科技有限公司 1279.97 1279.97 1279.97 1279.97

应收账款 南昌瞬能技术有限公司 53.40 2.67 - -

应收账款 宁波维科家纺有限公司 - - 0.00 0.00

应收账款 宁波维科特阔家纺有限公司 339.27 16.96 273.35 13.67

合计 1672.64 1299.61 1553.33 1293.64

注:2023 年末,发行人对宁波维科家纺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 33.00 元,坏账准备 1.65元。

(2)应付项目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关联方应付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6.6.30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宁波维科精华浙

应付账款 1.90 0.32 0.37 0.52东针织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应付账款 - - 0.00 -份有限公司维科控股集团股

应付账款 47.48 - - -份有限公司宁波维科物业服

应付账款 0.16 - - -务有限公司南昌瞬能技术有

预收款项 0.14 0.57 4.76 4.30限公司

合同负债及其 南昌瞬能技术有

- - - 1.05

他流动负债 限公司

合同负债及其 宁波人丰家纺有

- - - -

他流动负债 限公司

其他应付款 维科控股 - - - 650.00深圳爱换电科技

其他应付款 75.74 75.74 75.74 75.74有限公司

7-3-38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6.6.30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一年内到期的

维科控股 252.24 248.00 239.73 -非流动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 宁波维科置业有

- - - 22.85

非流动负债 限公司

一年内到期的 东海融资租赁股

1601.17 1593.72 - 6.82

非流动负债 份有限公司

租赁负债 维科控股 - 127.19 375.19 -东海融资租赁股

租赁负债 - - - 30.82份有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

长期应付款 357.93 1156.08 - -份有限公司

合计 2336.77 3201.62 695.79 792.10

注:2024 年末,发行人对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付账款余额 1 元。

(三)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重大关联交易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并已履行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该等关联交易必要、合法、有效,交易条款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已就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公允决策的程序、关联董事及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固定资产

7-3-39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财务报告》,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

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固定资产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账面净值 成新率

房屋及建筑物 54763.68 14647.25 40116.42 73.25%

机器设备 107830.43 44298.18 59208.85 54.91%

仪器仪表 8950.89 7736.10 1095.84 12.24%

运输工具 539.16 386.87 152.29 28.25%

其他设备 8957.04 5264.24 2330.43 26.02%

合计 181041.20 72332.64 102903.84 56.84%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的情况

1.商标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资 料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http://sbj.cnipa.gov.cn/)披露的信息,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 所在国 取得 他项

申请商标 注册人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

号 家/地区 方式 权利

宁波新 2026.4.21- 原始

1 第 9 类 87331167 中国 无

能 2036.4.20 取得

宁波新 2026.4.21- 原始

2 第 9 类 87336208 中国 无

能 2036.4.20 取得

2.专利

7-3-40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证书原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批量

专利法律状态证明等资料,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查询,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有效专利权情况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 申请日期

号 类型 方式 权利一种高电压电解

发明 20221163745 原始

1 液添加剂、电解液 东莞电池 2022.12.16 无

专利 21 取得及锂离子电池一种极片烘烤装

发明 20241152030 原始

2 置及其反馈控制 东莞电池 2024.10.29 无

专利 89 取得工艺一种改善电池短

发明 20251000992 原始

3 路安全性能的方 东莞电池 2025.1.3 无

专利 50 取得法

实用 20252081113 原始

4 一种成品电路板 东莞电池 2025.4.27 无

新型 30 取得

一种注塑电池组 实用 20252089520 原始

5 东莞电池 2025.5.8 无

件 新型 69 取得

实用 20252050421 原始

6 一种电池模组 东莞电池 2025.3.20 无

新型 65 取得

一种阴极单面区、

实用 20252111028 原始

7 阴极极片、二次电 东莞电池 2025.5.30 无

新型 88 取得池和电子装置

一种粉末电阻率 实用 20252038545 原始

8 东莞电池 2025.3.6 无

测量模具 新型 2X 取得

极片吸液监测装 实用 20252069649 原始

9 南昌电池 2025.4.14 无

置 新型 30 取得

一种极片转运包 实用 20252130086 原始

10 南昌电池 2025.6.24 无

装固定装置 新型 30 取得

2026 年 3 月 3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失效专利权情况

如下:

7-3-41序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 失效原因

号 类型

一种聚并苯导电剂及 发明 未缴年费专利权

1 宁波电池 2014106520635

采用其的锂离子电池 专利 终止

实用 未缴年费专利权

2 一种电芯烘烤设备 东莞电池 2019218542440

新型 终止

一种电池测试夹具及 实用 未缴年费专利权

3 东莞电池 2019219080909

电池测试装置 新型 终止

实用 未缴年费专利权

4 一种电芯存放装置 东莞电池 2020225183182

新型 终止

实用 未缴年费专利权

5 一种超干燥装置 东莞电池 202222816050X

新型 终止

实用 未缴年费专利权

6 一种锂离子电池封头 东莞电池 2019218463523

新型 终止

一种按压弹出机构及 实用 未缴年费专利权

7 东莞新能 2020225655840

移动电源充电柜 新型 终止

(三)控股子公司

1.深圳市陆润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陆能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资料记载,深圳陆能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深圳市陆润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8 年 9 月 1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ATKU6T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454.401491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韩心戈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创元路 133 号华贸商厦 102

经营范围 储能设备、储能系统的研发以及销售,节能技术推广及技术服务,合

7-3-42同能源管理服务,储能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施工、装饰、装修;

电气和设备安装;通信线路和设备安装;电子设备工程安装;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监控系统安装;电力工程安装工程施工;智能化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维修;电力设备销售、租赁、维修。

营业期限 2018 年 9 月 17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维科技术 70.00股权结构

深圳莱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00

南昌瞬能技术有限公司 10.00

2.上海维乾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维乾技术有限公司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工商登

记资料记载,上海维乾技术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维乾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6 年 8 月 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MAKKC62U12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陈良琴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 3655 号 4 幢 606-18 室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经营范围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储能装置及其管理系统研发;储能装置材料及器件研发;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

7-3-43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机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

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合同能源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 2026 年 8 月 5 日至 2046 年 7 月 19 日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股权结构

维科技术 100.00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其主要财产,相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真实、合法,权属清晰,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均系合法、有效;除发行人部分自

有房产对外出租外,发行人主要财产没有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包括

重大采购合同、重大销售合同、借款合同及其他重大合同等,具体如下:

1.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正在履行的框架合同如下:

采购方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总价 生效日期号

7-3-44序

采购方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总价 生效日期号

2021.7.13 签订

天津国安盟固 框架合同,具体产 框架合同,采购 起一年内有效,

1 东莞电池 利新材料科技 品以采购订单为 金额根据具体 未终止自动顺

股份有限公司 准 订单确定 延一年,依此类推

委外代工合同,具珠海市嘉德电 框架合同,采购体代工产品名称、 2021.10.18 至

2 东莞电池 能科技股份有 金额根据具体

数量以采购订单 2028.10.18

限公司 订单确定为准

2023.10.7 签订

巴斯夫杉杉供

框架合同,具体产 框架合同,采购 起一年内有效,应链(宁乡)

3 东莞电池 品以采购订单为 金额根据具体 未终止自动顺

有限公司及其

准 订单确定 延一年,依此类同控企业推

2024.4.10 签订

框架合同,具体产 框架合同,采购 起一年内有效,浙江巴莫科技

4 东莞电池 品以采购订单为 金额根据具体 未终止自动顺

有限责任公司

准 订单确定 延一年,依此类推

2022.5.30 签订

框架合同,具体产 框架合同,采购 起一年内有效,天津巴莫科技

5 东莞电池 品以采购订单为 金额根据具体 未终止自动顺

有限责任公司

准 订单确定 延一年,依此类推

2021.3.13 签订

深圳市路远电 框架合同,具体产 框架合同,采购 起一年内有效,

6 东莞电池 子科技有限公 品以采购订单为 金额根据具体 未终止自动顺

司 准 订单确定 延一年,依此类推

7-3-45序

采购方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总价 生效日期号

2023.9.10 签订

框架合同,具体产 框架合同,采购 起一年内有效,惠州亿纬锂能

7 东莞电池 品以采购订单为 金额根据具体 未终止自动顺

股份有限公司

准 订单确定 延一年,依此类推

2021.6.8 签订起

东莞市卓高电 框架合同,采购一年内有效,未

8 东莞电池 子科技有限公 采购协议 金额根据具体

终止自动顺延

司 订单确定一年,依此类推

2.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签订的正在履行的框架合同如下:

客户名称 销售方 合同标的 合同总价 生效日期号

深圳传音控股股 2023.7.1 至 2025.6.30,除框架合

份有限公司及其 框架合同,具体 非一方于本协议期限届同,金额

1 各业务子公司、 维科技术 产品以订单为 满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

根据具体

关联公司或授权 准 知另一方不再续约,本协订单确定

公司 议自动延长一年

本协议从 2020.4.21 起生效,协议有效期延续至甲框架合

框架合同,具体 方与乙方终止合作时为宁波麦博韦尔移 同,金额

2 维科技术 产品以订单为 止,若在签订本协议前甲

动电话有限公司 根据具体

准 方与乙方已产生实际交订单确定易的,本协议效力及于前述实际交易框架合

框架合同,具体飞毛腿(福建) 同,金额

3 维科技术 产品以订单为 2023.8.21 至 2026.8.20

电子有限公司 根据具体准订单确定

7-3-46序

客户名称 销售方 合同标的 合同总价 生效日期号框架合

框架合同,具体宁波麦博韦尔移 同,金额 2020.4.21 签订日起至双

4 维科技术 产品以订单为

动电话有限公司 根据具体 方终止合作时为止准订单确定

2024.8.9 签订起一年内有

框架合

框架合同,具体 效,合同到期前 30 天,惠州 TCL 移动 同,金额

5 维科技术 产品以订单为 如任一方无书面通知终

通信有限公司 根据具体

准 止协议的,本合同自动延订单确定展,每次延展一年。

2024.8.9 签订起一年内有

TCL MOBILE 框架合

框架合同,具体 效,合同到期前 30 天,COMMUNICAT 同,金额

6 维科技术 产品以订单为 如任一方无书面通知终

ION(HK)CO.LT 根据具体

准 止协议的,本合同自动延D. 订单确定展,每次延展一年。

框架合

珠海市嘉德电能 框架合同,具体 本协议自 2023.7.19 起生同,金额

7 科技股份有限公 维科技术 产品以订单为 效直至双方重新签订协

根据具体

司 准 议订单确定框架合

佛山市勤讯电子 框架合同,具体同,金额

8 科技有限公司及 东莞电池 产品以订单为 2023.4.1 至 2026.3.31

根据具体

其同控企业 准订单确定

注: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 TCL 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 TCL MOBILE COMMUNICATION(HK)CO.LTD.签订的框架协议在合同约定的

延展期间内,尚未签订新的框架协议;公司与佛山市勤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同控企业签订的框架协议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到期,协议到期后双方暂停合作,未签订新的协议。

3.借款合同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序 金额 担保

借款方 出借方 合同编号 合同借款期限号 (万元) 情况

7-3-47序 金额 担保

借款方 出借方 合同编号 合同借款期限号 (万元) 情况交通银行股份

1 维科技术 有限公司宁波 2501A10247 2500.00 2025.12.26-2026.9.25 无

分行交通银行股份

2 维科技术 有限公司宁波 2601A10121 3000.00 2026.6.24-2027.6.23 无

分行交通银行股份

3 宁波新能 有限公司宁波 2601A10068 3000.00 2026.4.22-2027.4.22 保证

分行交通银行股份

4 宁波新能 有限公司宁波 2601A10064 3000.00 2026.4.21-2027.4.21 保证

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 北仑中小

5 宁波新能 有限公司北仑 2026 人借 1000.00 2026.4.23-2027.4.23 保证

分行 5390

(二)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不存在除已披露合同之外的其他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缴纳的主要税种

和执行的税率如下表所示:

7-3-48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

按 6%、9%、13%税率或 3%、5%

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增值税 征收率计缴。出口货物退税率为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

13%、9%、6%

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消费税 应纳税销售额 钠离子电池:4%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房产税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 1.2%、12%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20%、16.5%、15%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宁波新能 15%

宁波电池 15%

东莞电池 15%

南昌电池 25%、15%

香港新能 16.5%

深圳新能 25%、20%

东莞忠信 20%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主体 2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7-3-49(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1.税收优惠政策

(1)2023 年 12 月,宁波新能取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333100916),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宁波新能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21 年 12 月,宁波电池取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13310031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宁波电池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4 年 12 月,宁波电池取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

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43310207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宁波电池自 2024 年 1 月 1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023 年 12 月,东莞电池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344003056),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东莞电池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2025 年 12 月,南昌电池取得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53600250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南昌电池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3-50(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

东莞忠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6 月,深圳新能和东莞忠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6 月,宁波新能、宁波电池和东莞电池享受上述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7)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宁波新能(2025年度、2026 年 1-6 月)、深圳新能(2023 年 7-12 月、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 1-6 月)、深圳维科(2024 年度)、东莞联志(2023 年 1-6 月)、东莞

忠信(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 1-6 月)和深圳陆能(2025年度、2026 年 1-6 月)享受上述减征政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纳税合规情况

7-3-51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开具

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公共信用报告》,并在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网站检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与税务相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情况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企查查进行查询,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涉及的金额 1000 万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1.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确认的问询表,并经本所律师在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检索,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2.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确认的问询表、公安机关出具的

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检索,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7-3-521.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确认的问询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关

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检索,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确认的问询表,并经本所律师在中

国证监会、上交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检索,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7-3-53(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成宝 徐荣荣吴亚星

年 月 日

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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