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2证券简称:维科技术公告编号:2025-026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简称“维科电池”)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追加分配金额为人民币776559.6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金立系公司的应收账款为78770110.37元,已计提减值准备78770110.37元。
本次分配金额到款后,将冲回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金额为776559.67元。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维科电池于2018年1月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交易对方(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诉请交易对方支付相关应收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并诉请担保人(深圳市金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刘立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编号:2018-002)。因管辖权异议等诉讼程序性事宜,案件从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移交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后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未正式开庭,因金立案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19年11月20日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续,维科电池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19民初8号,判决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480272.62元;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货款54480272.62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29日起计至2019年11月20日止);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第二项判项中的部分逾期付款利息(按照货款54480272.62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
29日起计至2018年12月9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立荣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编号:2019-078)。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18年12月10日裁定受理金立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2月19日,深圳中院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金立管理人,负责金立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2021年4月12日,深圳中院依法宣告金立破产,2023年7月6日,深圳中院裁定认可金立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铭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深圳中院于2021年8月30日裁定批准金铭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金铭公司重整程序;
于2021年12月27日裁定确认金铭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2023年
7月6日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根据破产财产清收情况,拟实施第二次破产分配。根据《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2018)金立通信破管字第301号的附件《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公司子公司维科电池有限公司的债权分配金额为人民币682602.55元。维科电池已于2025年5月26日收到上述款项。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终结破产程序,之后,管理人继续监督并配合金铭公司按照重整计划执行未完结事项。
现根据重整计划执行追加分配,特制定追加分配方案。
根据《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2019)东莞金铭破管字第130号》的附件《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重整案追加分配明细表》,公司子公
司维科电池有限公司的追加债权分配金额为人民币776559.67元。维科电池已于2025年5月27日收到上述款项。
三、本次公司的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金立系公司的应收账款为78770110.37元,已计提减值准备78770110.37元。本次分配金额到款后,将冲回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金额为776559.67元。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否。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