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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发股份:建发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6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600153股票简称:建发股份公告编号:临2024—006

债券代码:185248债券简称:22建发01

债券代码:185678 债券简称:22建发Y1

债券代码:185791 债券简称:22建发Y2

债券代码:185929 债券简称:22建发Y3

债券代码:137601 债券简称:22建发Y4

债券代码:115755 债券简称:23建发Y1

债券代码:240217 债券简称:23建发Y2

债券代码:240650 债券简称:24建发Y1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中国证监会颁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

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1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1、关于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的会计处理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17号明确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

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相关负债的账面价

值、以及是否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解释第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

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2(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7号明确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

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2、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

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重新界定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将使得2022年度扣除所得税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2265542.72元,其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1869436.71元,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396106.01元。2022年度受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影响金额为3020723.62元。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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