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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发股份:建发股份内部审计管理规定(2025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5 00:00 查看全文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印发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其具体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下称各单位)。“所属公司”

指公司的各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参照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二章审计体制、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建立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公

司党委、董事会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体制机制,审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建发集团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审计监察

部应按《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要求向其报送公司审计

计划、审计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总体内部审计工作,各专业集团/事业部审计(稽核)部负责其专业集团/事业部的审计工作,未设置审计机构的专业集团/事业部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监察部负责。

第八条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统筹管控具体工作,统筹制定

1安排审计计划,结合项目调配审计资源。各专业集团/事业部审计(稽核)

部的审计计划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备审计监察部;审计报告在向本专业集

团/事业部董事会或分管领导报告的同时,向审计监察部报告;年末向审计监察部报送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承担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及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能。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为确保内部审计客观性,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亦可以根据回避情形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申请上述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应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负责,主要履行下

列职责:

(一)负责与上级部门对接审计检查事务。

(二)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三)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拟定和执行。

(四)负责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五)按照公司审计委员会确定的对象,开展所属经营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

(六)负责督促检查公司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七)负责对所属公司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组织培训交流。

2(八)组织协调公司各管理部门及所属公司修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九)负责公司审计工作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

(十)落实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四条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监察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战略规划、“三重一大”、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不受限制地直接查阅或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记录。

(五)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

调查、询问,索取有关证明材料,以及进行现场勘察。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意见。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

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拒

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批准后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根据工作需要调动其他单位人员协助进行审计工作,各单位应予以配合。

(十一)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承

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得的信息。

第五章审计程序

3第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应于每年年初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在年度内审计项目发生变化时,应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修订。

第十六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标准的主要依据:

(一)已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交办的检查事项。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根据确定的审计对象和审计标准,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审计责任。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和审计风险。

第十八条做好审计有关准备工作,原则上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

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说明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和要求。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各项材料。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项目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程序,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形成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实施审计程序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根据经核实的审计证据,及时、客观、清晰、完整地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经济责任审计为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同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应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应将审计报告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

审批执行,如被审计单位坚持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应将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事项、审

计委员会或董事长的批示以及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对于未按批示或审计建议进行整改的,可提请公司形成责令整改的通知文件。

4第二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应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并按公

司《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保管、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应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审计中应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执业规范,积极改进审计技术和方法,实施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自我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项目自我质量控制三个方面。

(一)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对实施审计工作

的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督导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

(二)内部审计机构自我质量控制。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

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制定下述控制政策和程序,主要包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合理分派内部审计

业务、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操作规程、进行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以及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三)内部审计项目自我质量控制。为合理保证审计项目的实施符合内

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制定下述控制程序与方法,主要包括: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方案、执行审计程序、督导审计过程、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监察部。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第二十八条审计监察部负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审计监察部应当与公司其他内部监督部门协作配合,建

5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以充分利用。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

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内审工作中,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

供虚假审计报告、泄露公司机密或商业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

权牟取私利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

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此前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1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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