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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发股份:建发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6 00:00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600153股票简称:建发股份公告编号:临2026-025

债券代码:115755 债券简称:23建发Y1

债券代码:240217 债券简称:23建发Y2

债券代码:240650 债券简称:24建发Y1

债券代码:241016 债券简称:24建发Y2

债券代码:241137 债券简称:24建发Y3

债券代码:241265 债券简称:24建发Y4

债券代码:241266 债券简称:24建发Y5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股份”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郑永达、林茂、吕荣典、许加纳、魏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经查,建发股份2020年至2022年对个别子公司开展的部分农产品购销业务及合同管控存在缺陷,不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建发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三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条和第三十

六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七条和第十一条以及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郑永达作为建发股份时任董事长,林茂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吕荣典作为公司时任分管农产品业务板块的副总经理,许加纳、魏卓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

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

1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建发股份、郑永达、林茂、吕荣典、许加纳、魏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全体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切实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学习,全面梳理内部控制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持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警示函》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本次教训,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学习,恪守合规经营要求,持续完善内控体系,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6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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