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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云信:华创云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奋斗者为本原则,向对公司重点工作有贡献、创造价值的奋

斗者倾斜,激励其共谋发展、共创事业。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凝聚具有共同价值观与艰苦创业精神的团队,建立长期、稳定、高效的经营队伍。

(三)动态调整原则,以服务公司长期战略为导向,结合公司经营

情况及监管政策,综合考虑历史贡献、当期绩效与未来潜力等因素动态优化,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1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助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

责任、风险等,确定薪酬或津贴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市场薪酬水平以及公司

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或调整,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相应薪酬。

第九条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

2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等会议的

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的确定与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以下款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根据《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若有)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3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少或停止支付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

(二)全额或部分追回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若有)。

第十八条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如公司当年度业绩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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