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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升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18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之

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国资集团”或“收购人”)

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股份”或“上市公司”)

之收购人财务顾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信证券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自华升股份公告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完成后的

12个月止(即从2021年7月31日至相关股权完成过户后的12个月止)。本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内(2021年7月31日至2022年10月8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规范运作、履行公开承诺、落实后续计划等情况出具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情况根据《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华升集团无偿划转至国资集团的通知》(湘国资产权函〔2021〕86号),本次收购系收购人通过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华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集团”)

100%股权,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本次无偿划转后,湖南国资集团通过华

升集团间接持有华升股份162104312股股份,占其股份总数的40.31%。

本次收购系“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之情形,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

1(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1、2021年6月2日,华升股份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7);

2、2021年7月31日,华升股份披露了《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3、2021年8月7日,华升股份披露了《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2021年8月19日,华升股份披露了《关于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收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同意撤回申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3);

5、2021年10月9日,华升股份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6)。

(三)本次收购的交付或过户情况2021年10月9日,华升股份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6),华升集团股权无偿划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21年10月8日办理完成。本次工商变更后,湖南国资集团持有华升股份控股股东华升集团100%股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至此,本次无偿划转已完成。收购人、上市公司已根据规定就本次收购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二、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湖南国资集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对华升股份的间接股东权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湖南国资集团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依法行使股东权益、履行股东义务。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已就规范关联交易的安排出具如下承诺:

“1、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及关联方(关联方具体范围参照现行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华升股份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华升股份

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华升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不会利用所拥有的华升股份的股东权利操

纵、指使华升股份或者华升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华升股份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华升股份利益的行为。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长期、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3根据《收购报告书》,为减少、避免及解决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收购人与上

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事宜,收购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采取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方式,逐步减少以至最终消除双方的业务重合情形。

2、除上述需要解决的同业竞争外,在本公司控制华升股份期间,本公司将

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再发生与华升股份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华升股份主要业务构成实质性同

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书面通知华升股份,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华升股份或其控股企业,但与华升股份的主要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财务性投资商业机会除外。若华升股份决定不接受该等新业务机会,或者在收到本公司的通知后30日内未就是否接受该新业务机会通知本公司,则应视为华升股份已放弃该等新业务机会,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自行接受该等新业务机会并自行从事、经营该等新业务。若监管机构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上述业务与华升股份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华升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拟

从事上述业务的,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解决。

4、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长期、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华升股份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承诺

根据《收购报告书》,为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收购人已就本次收购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出具如下承诺:

“(一)资产独立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华升股份仍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保证华升股份与本公司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资金或资产被本公司占用的情形。

4(二)人员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华升股份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体系与本公司完全独立。本公司向华升股份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华升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三)财务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华升股份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继续保留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依法独立纳税,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会干预华升股份的资金使用;

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兼职。

(四)机构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华升股份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华升股份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体系,具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场地和品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长期、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华升股份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湖南国资集团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5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华升股份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根据省属国有资本布局调整的战略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做出重大调整,收购人将根据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敦促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湖南国资集团没有向上市公司提议对主营业务进行调整。

(二)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华升股份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或华升股份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华升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7月4日,华升股份披露了《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筹划战略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3),华升股份于2022年7月2日收到湖南国资集团通知,获悉湖南国资集团拟筹划战略重组事宜,重组方案尚未确定。

2022年7月12日,华升股份披露了《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筹划战略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4),华升股份于2022年7月11日收到湖南国资集团通知,由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湘集团”)合并湖南国资集团。

2022年8月22日,华升股份披露了《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暨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6),华升股份于2022年8月21日收到湖南国资集团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湖南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湖南国资集团98.10%股权无偿划转至兴湘集团;同时,兴湘集团拟以采取无偿划转的形式,将华升集团所持上市公司40.31%股权无偿划转至兴湘集团;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华升集团不再持有华升股份的股权,控股股东变更为兴湘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湖南省国资委。

2022年8月24日,华升股份披露了《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6《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重组事宜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上市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本持续督导期内,湖南国资集团没有向上市公司提议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改变计划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改变华升股份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若未来收购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4月12日,华升股份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6),董事会于2022年4月11日收到独立董事张义超女士的书面辞职函。张义超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相应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和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也一并辞去。张义超女士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由于张义超女士的辞职将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补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张义超女士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补选独立董事,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4月21日,华升股份披露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1),2022年4月19日,华升股份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郁崇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郁崇文先生的独立董事提名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郁崇文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同意提名郁崇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郁崇文

7先生的任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生效,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一致。

2022年4月28日,华升股份披露了《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6),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长肖群锋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肖群锋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职务,并相应辞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务。肖群锋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肖群锋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尽快完成董事、董事长补选工作,在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之前,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副董事长刘国华先生履行董事长职务。

2022年4月28日,华升股份披露了《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7),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易建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易建军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战略委员会成员及财务总监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易建军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补选新董事。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华升集团有限公司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刘志刚先生、孙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刘志刚先生、孙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4月28日,华升股份披露了《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9),2022年4月27日,华升股份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梁勇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82022年5月10日,华升股份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4),董事会于2022年5月9日收到独立董事蔡艳萍女士的书面辞职函。蔡艳萍女士因任期已满6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相应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也一并辞去。蔡艳萍女士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由于蔡艳萍女士的辞职将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补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蔡艳萍女士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补选独立董事,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5月12日,华升股份披露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5),2022年5月11日,华升股份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郁崇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刘志刚、孙创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2年5月12日,华升股份披露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6),2022年5月11日,华升股份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刘志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梁勇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副董事长。

2022年9月21日,华升股份披露了《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8),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刘志刚先生、董事孙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工作调整,刘志刚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务。孙创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刘志刚先生和孙创先生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及董事会正常运作,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为保障公司董事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9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廖勇强先

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粟建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22年9月30日,华升股份披露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2022-042),同意提名戴志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一致。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华升股份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湖南国资集团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华升股份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湖南国资集团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华升股份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湖南国资集团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10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华升股份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若收购人根据省属国企整合重组和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对华升股份的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湖南国资集团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未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持续督导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截至2022年10月8日,本财务顾问对于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华升股份的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持续督导职责终止。

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湖南国资集团依法履行了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报告和公告义务;湖南国资集团和华升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未发现收购人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未发现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要求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或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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