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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升股份:华升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05 查看全文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二O二五年八月

TEL(电话):86-0731--84156148

FAX(传真):86-0731-84159148

ZIP(邮编):410007

WEB(网址):www.rhrlawyer.com

E-mail(箱):changsha@rhrlavyer.com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制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升股份)的委托,指派周子豪律师、涂扬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华升股份或其他有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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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7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于2025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于2025年7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资料》。

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30日(周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4日(周一)14点30分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20号华升大厦9楼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谢平先生主持会议。

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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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召开日距公告通知日已达15日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有,出革本欠股东会的股东出节的息本青优为: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9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息数(股) 169,117,978

3、出革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分数占金可有表决权股份息数的比例(%) 42.0575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相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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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实行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后,由本次股东会推选的计票、监票人对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清点。网络投票表决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述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梁翠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一)丰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补选梁翠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含恢复表决权优先股) 162,757,272 96.2388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162,757,272 96.2388 0 0 0 0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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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补选梁翠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主虫立董事的议案 652.960 9.3098 0 0 0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华升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公告和依法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自本所盖章和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其中:

正本壹份,呈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存档备查:

正本壹份,交日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存档备查:

正本壹份,留存制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存档备查。

上述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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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负责

见证律师:

2025年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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