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九条涉及需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或子公司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确认后,提交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至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门妥善登记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条按照“一事一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分别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附件2);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保密承诺(附件3);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在对特定信息已作出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 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事项进展,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或子公司须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第十二条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披露后恢复披露的,公司应当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违 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附件1: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登记时间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子公司申请人员申请时间申请事项类别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是□否□暂缓或豁免方 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式 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 年度报告是□否□ 半年度报告是□否□ 文件类型一季度报告是□否□ 三季度报告是□否□暂缓 临时报告是□否□或豁 免披重大交易是□否□ 露的日常交易是□否□ 事项关联交易是□否□ 重大诉讼、仲裁是□否□ 客户名称是□否□ 信息类型供应商名称是□否□ 核心技术信息是□否□ 对外投资信息是□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是□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是□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是□否□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期限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他有必要登记或说明事项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是否是否签署书面是否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总经理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附件2: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知悉途径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时间知悉地点与方式 登记人: 登记时间:附件3: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保密承诺 作为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 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 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