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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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3年
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9日下午14:30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双喜广场26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7645897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0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272923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1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91665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8名、监事3名和高级管理人员6名,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会议投票经2名计票人计票、2名监票人负责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9:15-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575378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3%;
反对股数1795043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8%;
弃权股数97070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3%同意,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575378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3%;
反对股数1667193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5%;
弃权股数224920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3%同意,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577988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9%;
反对股数1768943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2%;
弃权股数97070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9%同意,审议通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569228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2%;
反对股数1802843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5%;
弃权股数150770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2%同意,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51146977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19%;
反对股数16491909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65%;
弃权股数7010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19%同意,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484177393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844%;
反对股数16491909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047%;
弃权股数7010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584292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44%;
反对股数1706153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8%;
弃权股数96820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44%同意,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63113685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26%;
反对股数1706153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82%;
弃权股数96820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
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339033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00%;
反对股数4245633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8%;
弃权股数9930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00%同意,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60661095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445%;
反对股数4245633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01%;
弃权股数9930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8.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339033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00%;
反对股数4229723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4%;
弃权股数25840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00%同意,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367894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7%;
反对股数3865053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64%;
弃权股数101900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7%同意,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60949705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891%;
反对股数3865053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38%;
弃权股数101900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
10.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581818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1%;
反对股数1714733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6%;
弃权股数112980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1%同意,审议通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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